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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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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3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止本方案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174,851,4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2024年,公司顺利完成了鸿通科技控股权的收购和管理团队融合,成功实现了智能座舱领域的布局。此外,公司将MicroTouch?品牌业务拆分至全新全资子公司中,通过独立营运管理模式,让品牌业务更健全及快速地发展。
  至此,公司可为客户提供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产业电脑、智能车载显示器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技术支持等全流程服务。公司的产品形态从触控一体机、触控显示器、大型数字广告牌、各类智能自助终端机及嵌入式模组等,延展至车载触控显示器、车载触控模组等智能座舱系列。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定制开发产品解决方案。
  1、产品形态部分:公司产品主要包括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产业电脑、智能车载显示器:
  (1)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显示器主要由液晶模组、触控模组、芯片、PCBA、塑胶件和金属件等零部件构成。显示器接入主机后,由用户轻触屏幕界面即可完成人机交互,极大提高了操作的便利性;融合人体工学和产品美学的设计则较大优化了用户体验。按照形态和功能的不同,公司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可分为桌面式智能交互显示器、嵌入式智能交互显示器、大型数字广告牌等。
  (2)智能交互产业电脑:智能交互产业电脑主要由液晶模组、触控模组、CPU、主机板、内存条、显卡、硬盘、电子机构件、电源模块等零部件组成,由用户根据其使用需求安装相应的系统和软件即可实现功能。按照形态和功能的不同,包括各类行业专用智能交互一体机、嵌入式电脑、POS机、自助服务机等。
  (3)智能车载显示器:智能车载显示器由液晶模组(或OLED、Micro-LED等)、触控模组、车载专用芯片、PCBA、塑胶件和金属件等零部件构成。专为车载环境设计,适应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震动和温度变化,通常具备防眩光防反射防指纹功能、高亮度和耐冲击的特性,以确保在各种驾驶条件下都能提供清晰的显示效果,以及集成了先进的触控技术,允许驾驶员通过触摸屏幕进行操作,如导航、音乐播放、电话接听等。同时还可支持语音控制,以减少驾驶员分心。按照功能不同,可分为中控屏、仪表屏、功能屏、后排娱乐屏、电子后视镜等。
  2、公司已形成了ODM、MicroTouch?品牌和智能座舱三大业务板块,三种业务模式协同发展:
  (1)ODM业务:为全球客户提供从产品设计、软硬件选用、生产制造及验证等一系列客制化产品及服务,是公司一直以来的主要业务模式。
  (2)MicroTouch?品牌业务:公司自2020年收购MicroTouch?后,积极推进自有品牌的业务发展。经过近几年的营销投入和品牌建设,已逐步在全球搭建和完善了代理商渠道,品牌认知度不断提高,营收贡献逐年增加。继2023年公司在内部将MicroTouch?切分成立独立业务单位后,公司于2024年将MicroTouch?业务正式转移至MICROTOUCH (SINGAPORE) PTE. LTD及MICROTOUCH INTERACTIVE, INC.等两家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让品牌业务更加独立自主发展,并发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协同效应,促进其快速成长。
  (3)智能座舱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介入智能座舱业务。鸿通科技自2017年起,以一级供应商身份为欧美和中国新能源汽车整车厂提供一流的触控显示总成方案,在中高端市场具备较强竞争力。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公司已经实现了全球制造的工厂布局,且产品线更加丰富,可更好地满足全球客户的个性化生产需求。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单位: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无。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0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本方案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174,851,41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计派发87,425,709.5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方案公布起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照“发放比例不变,总数根据具体股本进行调整”的原则相应调整。
  2、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1、分配基准:2024年度
  2、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88,082,264.64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13,800,100.06元;202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48,286,071.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138,505.33元(本次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后,盈余公积已达到公司股本的50%,可不再计提),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360,344,395.01元。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及公司目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本方案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174,851,419股为基数[注],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计派发87,425,709.5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注:因公司处于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可能产生相应变化,具体股本以届时公司披露的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为准。
  3、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如本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为87,425,709.50元;2024年度,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A股股份数量共计3,936,453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成交总金额为82,529,921.55元(含交易费用)。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为169,955,631.05元,占公司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90.36%。
  4、分配方案公布起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照“发放比例不变,总数根据具体股本进行调整”的原则相应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1、现金分红方案指标:
  ■
  2、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具体原因
  公司2024年度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87,425,709.50元,2022-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277,601,021.15元,占2022-2024年度平均归母净利润的143.59%,因此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说明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相关财务数据及其合计数分别占总资产比例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制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具备合理性。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合理回报股东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2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或“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立信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地安排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公司拟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立信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姓名:丁彭凯
  ■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姓名:田玉川
  ■
  (3)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姓名:郑飞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费用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立信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对立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立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立信在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地安排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5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调整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职务调整情况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可欣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徐可欣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徐可欣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可欣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徐可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9,615股。其本人辞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所持股份仍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徐可欣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和为公司经营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新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钟柏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钟柏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钟柏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一部分:1.2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
  邮政编码:361022
  联系电话:0592-6681616
  传 真:0592-6681056
  电子邮箱:IR@tes-tec.com
  附件:董事会秘书简历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董事会秘书简历
  钟柏安: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钟柏安先生曾担任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智恒(厦门)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处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室特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钟柏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钟柏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6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体授权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在限售期内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决议的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发行时机等;
  4、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提前终止或撤销发行申请等,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13、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团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授权期限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三、风险提示
  本次授权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并依照相关规定,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8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50.1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86%。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8.16元/股。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4月29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8.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50.15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734.4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50%。其中首次授予633.6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88%;预留100.8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7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2%。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解除限售的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至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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