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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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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
  增加后经营范围: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租赁;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钢结构制造;模具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灌装码垛系统搬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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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预计将增加至122,370,064元(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本次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和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及修订最终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步披露。
  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修订了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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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基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2、3、4、5、6、7、8、9、19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子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步披露。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2日
  至2025年5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马腾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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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6、10、12、16、17、1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11、12、13、16、17、18、19、20、2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16、17、18、2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孙志强、颜雪涛、刘尔彬、孙圣杰、陈雅依、罗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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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5年5月21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广州市瑞祥路188号C栋一层)
  (三)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
  1、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邮件方式登记,信函、传真、邮件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传真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3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雅依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66309188-882
  联系邮箱:ir@risongtc.com
  邮政编码:510535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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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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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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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3)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变更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变更的影响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变更的影响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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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案件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或)为本案原告。
  ● 涉案金额: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513.24万元(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4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资产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5年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北就其与合创汽车的14个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分别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案号为(2024)穗仲案字第34573号、(2025)粤0115民初908-910号和(2025)粤0115民初1468-1477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或“原告”)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被告: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汽车”或“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会普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香江金融商务中心南沙街金隆37号1701房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YR74A
  (二)事实与理由
  广州瑞北与合创汽车于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签订了系列《设备采购合同》和《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州瑞北已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合创汽车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广州瑞北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和广州仲裁委员会起诉合创汽车偿付全部剩余债务2,513.24万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价款共2,513.24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相关案件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10个诉讼案件[案号:(2025)粤0115民初1468-1477号]的一审判决书,分别判决合创汽车向广州瑞北支付合同项下预付款、预验收款、终验收款、质保金等款项,其中本金共计2,257万元,逾期支付的货款违约金自判决确认违约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穗仲案字第34573号已开庭待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2025)粤0115民初908-910号案件已立案待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4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资产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5年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审理或判决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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