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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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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6: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 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议案。 表决情况:7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7日以邮件、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至公司全体监事,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罗渊主持,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7日以邮件、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至公司全体监事,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罗渊主持,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议案1: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工作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决策程序、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较好地保障了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2: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内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3: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符合市场及公司情况,公司在总结2024年经营情况和分析2025年经营形势的基础上,审慎预测2025年度财务预算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5: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一一日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议案6: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对本次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议案7: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的分红政策,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股本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相应方案的制订和审议程序。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议案8:关于授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授权向合并报表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5.5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公告》。 议案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13.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是为了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公告》。 议案10: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1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是为了解决控股子公司业务拓展资金需求,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2: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议案13: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涉及全体监事薪酬方案,出于谨慎原则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0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3名监事回避。 表决结果:该议案均回避表决并提交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14: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叶王根先生、查晓红女士均符合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资格,同意前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1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2名监事回避。 表决结果: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议案15: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1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议案17: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的资金来源由“超募资金”调整为“先使用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不足部分用自有资金支付”,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议案18: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议案19: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有助于公司建立合理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激发员工活力,推动公司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议案20: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议案21: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授权事宜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数量、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股票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64.0320万股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419.4479万股的0.68%。其中,首次授予59.0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3%,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2.19%;预留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7.81%。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419.4479万股的0.68%。其中,首次授予59.0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3%,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2.19%;预留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7.8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2024年12月31日)825人的2.67%,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含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其成为激励对象的原因在于:任职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核心关键岗位,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将该中国台湾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2、预留部分的授予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发展实际情况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其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5、上述股权激励对象中洪沛骏先生为中国台湾籍。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8.4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4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81元的50%,为每股18.4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5.63元的50%,为每股17.82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41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保持一致,即每股18.41元。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定的,本着约束和激励对等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促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是为了保障公司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与一致性,有助于吸引和激励未来加入公司的核心员工,更好地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且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紧密绑定,充分激发员工的创新力和主观能动性,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稳定核心团队和未来人才引进,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提升公司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1、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各考核年度净利润÷2024年净利润-1)×100% 2、“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具体如下: ■ ■ 注:1、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各考核年度净利润÷2024年净利润-1)×100% 2、“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A<An),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为更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合理、科学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项。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和作废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专业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上述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7.00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4月28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2664%、17.3129%(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990%(采用公司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分)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于2025年5月中旬授予):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限售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归属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归属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马腾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马腾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马腾先生,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硕士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史学专业,博士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3年至2020年,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教研室主任;2020年至今,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东方法律文化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墨子学会理事、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马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征集人承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4月28日出席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22日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2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8)。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请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收件人:陈雅依 联系电话:510535 邮政编码:020-66309188-88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马腾 2025年4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马腾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增加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增加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增加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对关联方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进行了表决,该议案获得一致表决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公司召开第三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已就该事项形成了决议意见: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1:同类业务占比基数为2024年数据 注2:2025年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2025年向广州载德销售产品、商品预计50万元人民币,向广州载德提供劳务预计50万元人民币。 注3: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可适当调剂。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一)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关联关系 公司通过产业投资基金之子基金广州惟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该公司8.8318%的股权。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2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2025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和商品、接受劳务。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价格确定。其中,确定关联销售价格还综合考虑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指导和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因素。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对应合同或协议。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上述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为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的资金来源由“超募资金”调整为“先使用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不足部分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250,000.00元归还银行贷款,该金额约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840,147股。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3,946,049.85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45,052,932.85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42,502,766.84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2,550,166.01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418,893,117.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另扣除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5,569,049.06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05,874,2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公司于2025年4月使用超募资金437.73万元人民币购买高精高速并联机器人项目相关资产。截至公告披露之日,累计投入超募资金金额为1,362.73万元,剩余未投向金额为1,721.07万元(不含利息收入)。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25万元归还银行贷款,该金额约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且不高于2,000万元对外投资参股子公司武汉华锋惠众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实施以上超募资金投资计划。 2025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资产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9,000万日元(不含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5年3月2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日元兑0.048247人民币元折算,折合人民币约434.22万元),购买Panasonic Connect Co.,Ltd.(中文名称:松下互联株式会社)的高精高速并联机器人项目相关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437.73万元人民币(扣除代扣代缴税款后,按2025年4月9日购汇汇率1日元兑0.050842元人民币折算)支付相关合同款,后续拟使用超募资金约19.85万元人民币(按2025年4月9日购汇汇率1日元兑0.050842元人民币折算)支付并由公司扣税专户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 三、调整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且不高于2,000万元对外投资参股子公司武汉华锋惠众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尚未就具体投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尚未实施以上超募资金投资计划。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为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的资金来源由“超募资金”调整为“先使用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不足部分用自有资金支付”。 四、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经营效益,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0,838,033.95元,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9,250,000.00元归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说明 本次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旨在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相关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将“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的资金来源由“超募资金”调整为“先使用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不足部分用自有资金支付”,并使用9,250,000.00元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的资金来源由“超募资金”调整为“先使用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不足部分用自有资金支付”,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事项旨在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9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近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一规范运作》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提名情况如下(简历附后): 1、经董事会提名并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孙志强先生、高健女士、孙圣杰先生、陈雅依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经董事会提名并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罗勇根先生、马腾先生、刘奕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罗勇根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罗勇根先生、马腾先生、刘奕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职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无异议通过。 公司将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将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叶王根先生、查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上述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将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上述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上述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履行公司董事、监事职责的要求。 2、本次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简历附件 1、孙志强先生 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孙志强先生目前担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三、十四届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工商联副主席,国际机器人联合会(IFR)委员,中国机器人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广东省机器人协会会长,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社会职务。 孙志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92%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高健女士 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诺丁汉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就职于广东工业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伦理与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机电学院副院长;在英国诺丁汉大学工作三年,任副研究员;担任国际期刊Journal of Remanufacturing的编委,《机械工程学报》编委会董事,广东留学人员联谊会及广东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获广东省“南粤教坛新秀”奖、“南粤优秀教师”奖,“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上银优秀机械博士论文特别奖”指导教师奖。主要从事高速精密多轴运动平台与控制、三维视觉成像与精密检测等研究,科研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中国自动化学会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各1项。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高健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孙圣杰先生 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留学并获得澳洲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中山大学岭南学院EMBA学历。2020年被评为广州新时代穗商培养工程首批培养对象之一。现任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行政、信息化、政府事务、国际事务等管理工作。同时兼任广州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常务理事长、世界安溪青年联谊会副会长、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文化促进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孙圣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3%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和父子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陈雅依女士 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准保荐代表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曾主要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20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陈雅依女士直接持有公司0.04%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罗勇根先生 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广州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广州大学“百人计划”青年杰出人才,硕士生导师。罗勇根先生担任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2022-2025)、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广东医药价格协会医保精细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多项课题。罗勇根先生的研究成果主要发表于《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工业经济》《金融研究》《世界经济》《南开管理评论》《管理科学学报》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等国内外权威期刊。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罗勇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6、刘奕华先生 1956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广州南洋电器厂研究所工程师;广州市机电工业局科长;广州机电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任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刘奕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7、马腾先生 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硕士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史学专业,博士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3年至2020年,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教研室主任;2020年至今,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东方法律文化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墨子学会理事、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马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8、叶王根先生 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2年入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科科长。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叶王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9、查晓红女士 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入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员。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查晓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4年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总额为2,252.62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考虑了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试及估计。经测试,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共计1,890.37万元,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与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汽车”)存在诉讼。公司综合评估了客户资信情况、资产保全情况、诉讼情况及执行情况等因素,本期对涉案相关应收账款计提专项减值准备约1,745.54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共计约430.83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2,252.62万元(未计算所得税影响)。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四、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助于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说明 本次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拟增加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租赁;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钢结构制造;模具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灌装码垛系统搬运设备制造;货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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