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内部通过在公示栏及公司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期间员工可通过监事会提出对本次激励计划名单的相关意见。公示期内,对公示名单人员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有个别员工建议扩大激励对象范围。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