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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5-065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的风险提示 公司独立董事王亮先生、杜奕良先生、杨敏丽女士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异议声明敬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尤振审字[2025]第0373号》和否定意见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尤振专审字[2025]第0096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智能制造业务。 根据公司的战略调整,公司智能制造业务主要为围绕工业机器人进行全产业链布局,目前涵盖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应用、控股)、工业机器人本体的制造和销售(工业机器人本体、参股)两个子板块。 在工业机器人应用方面,公司专注于智能自动化装备、焊接/连接机器人系统集成核心技术的研发、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专业为汽车、汽车零部件、新能源工业、数字化工厂、机械装备、医疗设备等行业客户提供先进的智能化柔性 生产线,是高端智能自动化装备系统集成供应商。公司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务主要由下属天津福臻、上海奥特博格、瑞弗机电(已于2024年9月出表)、哈工易科、柯灵实业等子公司实施。公司的智能装备业务主要为汽车、新能源等工业企业提供智能柔性总拼、 装配系统的研发、设计和制造。 其中:(1)全资子公司天津福臻、上海奥特博格主要从事工业智能化柔性生产线和工业机器人焊接/连接系统应用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并自主研发了完整体系的数字化工厂平台,结合物联网、大数据、机器视觉、数字孪生等先进技术,引领客户进行智慧化转型,帮助企业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并助力客户批量生产高度定制化的产品。汽车车身智能化柔性生产线以工业机器人本体作为基础,以结构化的智能总线技术、自动化控制管理技术、电子检测传感技术和机器人应用技术等为纽带,将原本相互隔离独立的硬件设备、软件控制信息系统和彼此独立的应用功能进行有机结合、融合优化与系统集成,形成彼此关联、智能控制、协同作业的有机整体,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自动化,并从客户需求出发,优化设计定制,可以帮助客户更为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计划,可以有效实现优化车身生产线的数据采集、多任务混产、自动检测故障等目标,有利于客户生产的智能化改造和转型升级。经过多年发展,天津福臻在智能柔性总拼、高速传输和柔性切换系统、夹具高速柔性切换技术、激光技术、包边技术、冲铆技术、车身轻量化技术及机器人门盖自动智能装配技术等领域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汽车电池模组 pack 装配智能化柔性生产线以工业机器人本体作为基础,以各种柔性输送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检测传感及视觉应用技术等为纽带,将硬件、软件和 MES 信息系统有效进行有机结合、融合优化与系统集成,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信息化、柔性化,并从客户需求出发,从方案规划、前期方案验证、后期项目各个职能有效协同,可以有效实现优化电池装配工艺及生产线的数据采集、多配方多品种兼容混线生产等目标。经过多年的技术储备,天津福臻在模组堆叠、连接片焊接、激光处理技术、电测试技术、气密测试技术、电池包轻量化技术、装配测试技术等领域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目前,天津福臻、上海奥特博格的主要客户(直接/间接)包括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奇瑞捷豹路虎汽车、长安福特汽车、沃尔沃汽车集团、蔚来汽车、华为汽车、理想汽车、上海大众、广汽本田、华晨宝马、长安汽车、东风柳州、北京汽车、江淮汽车、北京奔驰、汇想新能源、春风动力、得壹新能源等国内外众多知名汽车制造厂商、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新能源工业厂商及卡斯马、海斯坦普等国际一线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号召力。(2)2024年9月出表的控股公司瑞弗机电专注于白车身焊装主线、地板线、侧围线等自动化要求高的工业机器人焊接/连接系统应用装备制造和服务领域。在汽车领域,瑞弗机电主要提供汽车研发同步工程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焊装设备在汽车白车身领域的设计与制造,白车身质量保证技术咨询服务等,以实现汽车白车身焊接总成及各分总成的焊接定位、夹紧及工位间的输送等功能。基于客户产品多样化、设备投入经济性的要求,瑞弗机电提供柔性工艺设备,多车种共线的项目是瑞弗机电的特长与研发重心。此外,基于成熟的机器人焊接/连接系统应用技术与经验,瑞弗机电亦致力于工业机器人焊接/连接系统在航空航天、军工领域的各类技术应用/自动化装备的研发,参与多种技术改造项目。瑞弗机电主要客户包括法国雷诺汽车(RENAULT)、法国标致汽车(PEUGEOT)、吉利汽车、理想汽车、比亚迪等国内外知名汽车整车制造厂商。(3)控股公司哈工易科则致力于为一般工业领域客户提供机器人自动焊接综合解决方案,其已为特殊车辆、医疗设备、工程机械、船舶、压力容器、钢结构、新能源、制药装备、农用机械、光热发电新能源领域等行业客户提供服务,主要客户有合力叉车、楚天科技、国风塑业、徐工集团、南通勺海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机械集团等。哈工易科坚持以中厚板焊接自动化为主,通过持续技术研发投入实现了快速离线编程技术和焊接技术,有效提升了公司技术水平,围绕一般工业领域开拓了特变电工、中联农机、三一重工、惠生海工、中驰集团等国内优质企业客户。(4)全资子公司柯灵实业是国内领先的清洗机解决方案提供者,为客户特别是汽车行业及其配套供应商定制化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满足客户在汽车发动机、变速箱以及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变速器壳体、一般工业装备、军用零部件等产品的机加工、装配生产中,对产品的清洁度、颗粒度方面的要求,保障及提升产品质量。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江苏哈工海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哈工海渡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海渡”)股权相关事项 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以现金5,400.00万元对哈工海渡进行增资。哈工海渡第一大股东苏州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向并购基金承诺,哈工海渡应实现2018至2020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6,000,000.00元,即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如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未能实现,苏州严格应在2020年度结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并购基金进行补偿。如哈工海渡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80%,并购基金有权要求苏州严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哈工海渡股权。该等回购系并购基金的一项选择权。经审计后,哈工海渡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80%。 2021年6月,并购基金已将其持有的哈工海渡6.80%的股权以18,360,000.00元转让给南京哈工企赋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2022年3月30日公司聘请的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两次向苏州严格发送了律师函。2022年8月2日,并购基金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向苏州严格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到律师函90日内履行股权回购义务。2023年12月,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州严格回购嘉兴大直持有的江苏海渡18.4336%的股权并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有关哈工海渡项目起诉苏州严格一案已于2024年03月0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591民初3484号,已开庭审理并增加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第三人。因诉讼标的已经超过 1 亿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该案已于2024年6月17日开庭审理,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参投并购基金拟转让其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公司参投并购基金拟转让其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09)、《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19)、《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37)、《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 并购基金以现金10,800万元对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防务”)进行增资。严格防务股东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集团”)向并购基金承诺,严格防务应实现2018至2020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35,000,000.00元,即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如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未能实现,严格集团应在2020年度结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并购基金进行补偿。如哈工特种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80%,并购基金有权要求严格集团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严格防务股权。该等回购系并购基金的一项选择权。经审计后,严格防务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80%。 2021年12月7日、2022年3月30日公司聘请的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两次向严格集团发送了律师函。2022年8月2日,并购基金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严格集团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到律师函90日内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2023年12月,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格集团回购嘉兴大直持有的严格防务15.6977%的股权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有关严格防务项目起诉严格集团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9327号,因增加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第三人,该案件已于2024年7月29日开庭审理。2025年4月初,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沪 0112 民初 932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业绩补偿款10,800 万元; 2、驳回原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86,758.50 元,由原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31,137.29 元,由被告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55,621.21元。经综合考虑后,公司已决定不上诉。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18)、《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37)、《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42)、《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99)、《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28)、《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并购基金差额补足义务相关诉讼事项 公司于2017年12月与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鲁城济南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合作投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公司作为并购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对优先级合伙人长城证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长城证券寄送的《差额补足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向并购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发函督促其召开合伙人会议商议基金清算及对苏州严格、严格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股权回购款及业绩补偿金事项以回笼资金支付长城证券差额补足款项。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等诉讼材料,长城证券就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款94,043,706.57元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支付本金及投资收益的违约金。上述案件已于2023年12月6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4年9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5)粤 03 民终 4180 号,该案已于2025年3月31日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11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136)、《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24)。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事项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快速进入市场前景广阔和具有一定准入壁垒的军用光电产品、军用非标准仪器设备、航空器材等军用产品领域和军工行业,并充分发挥公司在高端智能制造的累积优势,强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赋能军工制造,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现金收购刘延中持有的江机民科67.9626%股权,吴宇英持有的江机民科1.4348%股权,李博持有的江机民科0.2009%股权,丁海英持有的江机民科0.2009%股权,杜研持有的江机民科0.2009%股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购买江机民科7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4,000.00万元。该交易已获得国防科工局于2021年5月10日下发的批复文件(科工计【2021】464号),该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2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1-080)、《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关于签署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2023年7月底公司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3)吉02民初45号)等诉讼材料,刘延中先生就其与公司、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案件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公司持有的天津福臻100%股权(5,100万元)及海宁我耀100%股权(20,000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2023年9月公司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02民初45号之四),经审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延中先生的起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民事裁定书》已正式生效,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刘延中先生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公司与刘延中先生、江机民科及江机民科原股东签订的《收购股权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向其支付补偿金2,910万元(3,000万*97%=2,910万元)、违约金5,626万元(5,800万*97%=5,626万元)。 庭审后,刘延中撤回了要求哈工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626万元(5,800万元*97%)的诉讼请求。2024年3月,公司收到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刘延中违约金2,910万元。为维护公司利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已提起上诉,已于2024年6月11日、2024年7月12日二次开庭,2024年8月,公司收到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刘延中已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吉0211执1258号、(2025)吉0211执恢105号。 针对与刘延中的诉讼二审判决、国防科工局批复失效一事,公司认为江机民科收购交易已无法推进,因此公司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议案》,该议案也在2025年01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终止“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是根据实际情况审慎作出的合理决策。上述决策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终止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和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截至目前,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处于冻结状态,各方至今未就终止事宜签订协议。公司已经向江机民科股东支付28,999.99万元,江机民科的工商变更尚未办理。根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公司计提股权收购事项3,000万元违约金。公司将积极筹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3月13日、2024年06月28日、2024年8月7日、2025年01月02日、2024年0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收购江机民科)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5、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安矿产品”)、济南创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创捷”)、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招商引资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新旧动能基金”)、福建平潭越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凡投资”)、李奕霖、深圳市俊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俊东”)合计持有的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收购同安矿产品、济南创捷、济南新旧动能基金、越凡投资、李奕霖、深圳俊东合计持有的江西兴锂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并拟向艾迪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鉴于公司2022年度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22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了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须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确认,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后,公司可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保留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结合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各交易方正就交易的终止事项进行磋商,因涉及多方,公司将根据磋商结果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3-092)及每月披露的进展公告。 6、关于收购浙江瑞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事项 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增资扩股暨现金收购浙江瑞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通过子公司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哈工”)以现金56,600万元购买浙江瑞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弗机电”)100%股权并引入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译联机器人”)、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宁市众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半导体”)分别对浙江哈工增资11,32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现金收购浙江瑞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2020年9月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关于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诉讼补偿协议的议案》。瑞弗机电拟与瑞弗机电原股东洪金祥、洪群妹、吴淳、周昊、刘芳、朱宇、海宁瑞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股东”)签署《诉讼补偿协议》,瑞弗机电原股东承诺对瑞弗机电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承担损失补偿责任。2022年4月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诉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浙江哈工、瑞弗机电与原股东签署《诉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原股东应付的诉讼债权转让价款,由公司从后续需支付给原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款中将相应债权转让价款支付给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公司已与瑞弗机电原股东达成一致,后续将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完成支付。2018年9月公司与译联机器人签署《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协议》,译联机器人完成对浙江哈工的投资(以乙方完成《投资协议》项下第一笔投资款支付之日为准)满两年之日起,有权要求公司回购乙方持有的浙江哈工全部或部分股权。若译联机器人未在完成对浙江哈工的投资满两年之日起要求公司回购全部股权,译联机器人有权在其投资满三年之日起向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公司回购剩余的股权。2018年9月公司与泛半导体签署《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协议》,泛半导体在完成对浙江哈工的投资(以完成《投资协议》项下第一笔投资款支付之日为准)满三年之日起,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泛半导体向浙江哈工已支付的投资款加上年化8%的单利计算的转让价格(按照付款时间分批次分别计算利息),回购泛半导体持有的浙江哈工全部或部分股权。若泛半导体未在完成对浙江哈工的投资满三年之日起要求公司回购全部股权,泛半导体有权在其投资满四年之日起向公司提出要求。译联机器人、泛半导体已就上述股权回购事项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保全,冻结了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更正公告》(2023-07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2023年9月,公司与译联机器人就上述诉讼事项达成和解,浙江省海宁人民法院就和解情况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译联公司愿意将违约金减半,公司需支付译联机器人股权回购款及利息共96,137,890.85元。由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前,以现金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等值财产履行付款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确认诉讼调解方案暨签署〈调解笔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经沟通协商,译联公司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参股公司股权抵偿应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因公司未在《调解笔录》约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译联机器人再次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481民初4148号),经审理查明,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海宁我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宁泛半导体股权回购款8,821.32万元并赔偿相应违约金(以8,821.3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该案件的律师代理费35万元。严格企赋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公司、海宁我耀、严格企赋共同承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6)。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与译联机器人、泛半导体就上述诉讼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及《诉讼和解协议》。公司原计划通过债务重组完成对译联机器人及泛半导体的支付义务,因超过了《执行和解协议》及《诉讼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2024年6月,公司收到了海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淳要求哈工智能及海宁我耀将所持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吴淳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24年8月,公司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撤回部分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吴淳撤回了对哈工智能的起诉,并追加浙江哈工为被告。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吴淳女士愿意与海宁哈工我耀、浙江哈工达成调解。 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备忘录〉等的议案》,该议案也在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裁定书,公司及子公司与吴淳已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备忘录》的条款进行执行,完成了浙江哈工的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关于签署调解协议及备忘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关于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备忘录〉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截至目前,吴淳按照其与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事项 受相关诉讼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海宁我耀部分银行账户、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公司持有的天津福臻100%股权(5,100万元)及海宁我耀100%股权(20,000万元)被冻结,公司子公司海宁我耀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西侧、高新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77531号】被查封。具体诉讼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2023年8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我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冻结了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及海宁我耀部分银行账户。2024年6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宁我耀已签署相关和解协议。因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已申请执行。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公司管理层在得知相关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后高度重视,积极与各方、法院等方进行沟通、协商,以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尽快解决上述诉讼纠纷。截至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部分账户仍处于被冻结状态,与账户冻结相关的主要诉讼案件详见本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8)、《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以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以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以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以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67)、《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及公司、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78)、《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83)、《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2)、《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3)、《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被扣划及新增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关于柯灵实业业绩承诺未完成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0年11月以4,870.4万元现金收购柯灵实业60.88%股权。上海溪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溪印智能”)及其执行合伙人姜延滨承诺,上海柯灵2020-2023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 柯灵实业2020年度、2021年度完成了承诺业绩,2022年上半年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柯灵实业停产导致产能下滑,无法按期交货,也丢失了一些新的订单,同时由于公司占用了柯灵实业的部分经营性资金,柯灵实业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柯灵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7月发送了《关于业绩补偿金额的催款函》,要求溪印智能及姜延滨先生尽快安排具体支付事宜。姜延滨先生对业绩补偿事项存在异议并提出因公共卫生事件及哈工智能自2020年起持续调拨柯灵实业账户资金,导致其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故柯灵实业未能完成2022年承诺业绩。2023年7月,姜延滨先生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占用柯灵实业账户资金具体金额及因占用资金导致的柯灵实业利润减少金额。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出具裁决书,确认公司于2022年度占用柯灵实业资金的平均值为人民币10,256,407.99元,柯灵实业因此少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0,145,305.70元;确认公司于2023年度占用柯灵实业资金的平均值为人民币10,958,185.18元,柯灵实业因此少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3,007,897.41元。公司认可上述事实,但《业绩补偿协议》中并未约定相关的豁免条款。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柯灵实业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关于上海柯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柯灵实业2023年度净利润-142.91万元,2023年未完成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不低于1,200万元这一业绩承诺。根据业绩承诺约定,溪印智能及姜延滨先生需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3716.59万元的业绩补偿。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柯灵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海溪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与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该案定于2024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定于2024年11月1日的开庭取消。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暂未有开庭时间。2024年12月27日,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公司起诉溪印智能及姜延滨,要求溪印智能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3716.59万元,并要求其承担尚未支付补偿款金额的逾期违约金;要求姜延滨对溪印智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溪印智能及姜延滨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2025年1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25年1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出具《民事裁定书》,作出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截至目前,公司正等待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公司将持续关注柯灵实业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尽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9、哈工智新承诺事项 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哈尔滨工旅智新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对哈尔滨工旅智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科技”)进行增资;同时,公司以4,140万元的交易对价受让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联新投资”)持有的增资完成前的智新科技8.28%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智新科技13.47%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受让哈尔滨工旅智新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5)。 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的事项已于2023年12月10日到期未实现,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6日给哈工智新的原股东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送了《联络函》,要求其说明是否能够如期达成前述条件,如不能达成请告知后续回购事宜的安排。2024年4月22日再次向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函,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回购。 因资金问题,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哈工智新均无法以人民币完成回购承诺。在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其履行回购承诺后,哈工智新提出可以以其持有的北京宇航推进科技有限公司3.9929%股权抵部分的回购款项。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哈工智新、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海宁哈工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宇航推进科技有限公司等拟签署《和解意向协议》,约定将哈工智新持有的北京宇航推进科技有限公司3.9929%的出资(以下简称“抵债股权”)转让给公司,用于哈工智新、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海宁哈工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承担其在增资协议中约定的赎回义务。后因以股抵回购款的推进不顺利,故2024年12月20日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就增资协议纠纷提请了要求哈工智新和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海宁哈工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股权的仲裁申请书。截至目前,因公司尚未缴纳仲裁申请费,故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立案。公司将积极关注该承诺回购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哲方持有的公司79,239,990股股份将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14时至2024年9月25日14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用户“钱林洁”竞得公司20,000,000股股票并已完成过户,剩余59,239,990股因无人出价已流拍,这些流拍的股份于2024年11月13日14时至2024年11月14日14时止(延时除外)进行二次拍卖。根据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王灯城”、“深圳市长旭佳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竞得哈工智能 59,239,990 股。上述司法竞拍成功的股份已于2024 年12月06日和12月0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20)、《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4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4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50)、《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6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87)。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所持公司9,621,999股股份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10时至2024年10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刘哲峰”等人竞得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9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48)、2024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9)、2024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160)、2024 年 11 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70)。 上述股权完成过户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无锡联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然是艾迪女士及乔徽先生。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 1 月 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11、关于年报涉及非标事项的相关进展 公司2022年和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因哈工成长私募股权基金企业(以下简称“哈工岳阳成长”)、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湖州大直”)、黑龙江严格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供应链”)及南通中南哈工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哈工”)等四家企业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管理层就积极推进哈工岳阳成长、湖州大直、严格供应链和中南哈工非标审计意见所涉及资产的处置工作,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四家公司正积极推进清退工作中,具体进度如下: (1)哈工成长(岳阳)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经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四次会议、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持有的哈工成长的33.1126%的出资份额,作价2,500万元转让给关联方深圳市烁今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今智达”)。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其股东深圳市长泽慧物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泽慧物润”)支付的2,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票据到期日2025年3月31日。同时,烁今智达、长泽慧物润向公司出具《开具贴现利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告知函》,承诺根据公司实际发生的贴现费用进行多退少补。截至3月31日,公司未收到烁今智达应支付的现金,公司收到了烁今智达《付款延期申请函》,向公司申请延期支付,其将全力推进资金筹措工作。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收到的烁今智达上述交易份额转让款1425万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1,275万元(尚未兑付,不含贴现息),现金150万元;合计尚未收回的份额转让款为2,350万元(现金,不含贴现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岳阳成长为待售资产,尚未完成交割。公司将持续关注烁今智达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和剩余份额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2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岳阳成长)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9)、2024 年 12月31日披露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59)、2025年01月23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岳阳成长)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2025年04月01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岳阳成长)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2)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持有的湖州大直的49.5%(实缴比例为85.74%)的出资份额,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关联方长泽慧物润。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长泽慧物润以商业承兑汇票加现金方式支付的上述交易51%的份额转让款25,500,000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19,500,000元,票据到期日2025年3月31日,现金6,000,000元。同时,长泽慧物润向公司出具《开具贴现利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告知函》承诺根据公司实际发生的贴现费用进行多退少补;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未收到长泽慧物润应支付的剩余交易对价,公司收到了长泽慧物润的《付款延期申请函》,向公司申请延期支付,其将全力推进资金筹措工作。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收到的长泽慧物润上述交易转让款2,550万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1,950万元(尚未兑付,不含贴现息),现金600万元;合计尚未收回的份额转让款为4,400万元(现金,不含贴现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湖州大直为待售资产,尚未完成交割。公司将持续关注长泽慧物润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和剩余份额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2月18 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5)、2024 年 12月31日披露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59)、2025年01月23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2025年04月01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3)黑龙江严格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哈工智能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我耀”) 与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零贰壹创投”)签署《债权 债务重组、抵销及代为偿还协议》,协议约定零贰壹创投以对公司的 5,500 万元 债权代宁波延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延格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延格”)偿还其欠上海我耀的 9,8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中的 5,500 万元。子公司上海我耀与深圳市长泽慧物润科技有限公司(又称“长泽慧物润”)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海我耀拟将其享有的宁波延格 9,800 万元应 收股权转款中的 3,390 万元债权以 3,3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泽慧物润,长泽慧物润同意受让该等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00)。交易完成后,零贰壹创投及长泽慧物润具有对宁波延格的追索权,对哈工智能及上海我耀无追索权。上海我耀、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与宁波延格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以上海我耀应收宁波延格的9,800元股权转让款中的910万元抵销海宁哈工我耀对宁波延格的欠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209)。 公司已根据各方签署的《债权债务重组、抵销及代为偿还协议》将零贰壹创 投代宁波延格偿还的 5,500 万元进行了抵债的账务处理。公司已根据各方签署的 《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将子公司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宁波延格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抵账的账务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关于 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209)。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长泽慧物润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公司支付的上述债权转让款及利息共34,673,203 元,票据到期日2025年3月31日,同时,长泽慧物润向公司出具《开具贴现利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告知函》承诺根据公司实际发生的贴现费用进行多退少补;截至2025年3月31日,长泽慧物润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3,467.3203万元尚未兑付(不含贴现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转让黑龙江严格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应收的9,800万元股权转让款,已收回6,410万元,尚有3,467.3203万元(现金,不含贴现息)未收回。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收到长泽慧物润《付款延期申请函》,向公司申请延期支付,其将全力推进资金筹措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长泽慧物润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2月18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00)、2024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209)、2024 年 12月31日披露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59)、2025年01月2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04月0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4)南通中南哈工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四次会议、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门哈工持有的中南哈工40%的股权,作价3,400万元转让给关联公司长泽慧物润。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长泽慧物润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上述交易的转让款3,400万元,票据到期日2025年3月31日。同时,长泽慧物润向公司出具《开具贴现利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告知函》承诺根据公司实际发生的贴现费用进行多退少补;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未收到长泽慧物润应支付的交易对价,公司收到了长泽慧物润的《付款延期申请函》,向公司申请延期支付,其将全力推进资金筹措工作。截至2025年3月31日,长泽慧物润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3,400万元尚未兑付(不含贴现息),尚有3,400万元(现金,不含贴现息)未收回。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南哈工为待售资产,尚未完成交割。公司已收到长泽慧物润开具的《付款延期申请函》,向公司申请延期支付,其将全力推进资金筹措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长泽慧物润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01)、2024 年 12月31日披露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59)、2025年0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2025年04月01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5-06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有关规定,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本公司”或“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77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7,613,23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0,829,953.84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0,625,310.34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0,023,877.6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80,204,643.5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曾用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3,090,000.00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2,915,094.30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7,114,643.5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677,890,981.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字(2020)0008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福臻”)因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该账户。2023年5月9日,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2024年1月,法院冻结我司账户51,104,583.33元。公司已向原告苏州福臻支付28,369,576.62元,剩余应支付的投资意向金21,630,423.38元。2024年10月,公司向苏州福臻出具还款计划,该执行案件暂时终本。2025年3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强制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6,130,234.70元,案号:(2025)沪0112执恢2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6,186,195.25元。公司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并经公司2018年6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对《管理制度》修订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投证券于2020年7月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城街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2020年9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变更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2020年9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天津哈工福臻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变更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城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2021年7月,公司、国投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已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2021年7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国投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已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严格执行本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及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2024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募集专户19350101042666661及19350101041555501银行账户新增冻结,冻结金额为22,000万元,系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贷款逾期涉诉案件引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诉请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立即归还其剩余借款本金21,745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案号为(2025)浙04民初42号,该案将于2025年5月13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7月29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4,283.68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0]01485号)。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发表了核查意见。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本公司累计已实际支付金额。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年8月21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8月,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已将上述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年8月,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已将上述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3年8月15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延期归还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延期归还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苏州福臻因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该账户。2023年5月9日,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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