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白银”或“公司”)及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02民终1232号﹞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藏民申7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案件情况 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因与公司就《咨询顾问协议》项下剩余咨询顾问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3140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嘉禾公司主张支付剩余费用的诉求缺乏合同依据,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费用系自主履约行为,要求返还不予支持。 裁定结果:驳回嘉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嘉禾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判决,其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二、公司子公司金和矿业与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元泽”) 2、案由:合同纠纷 3、案件情况 金和矿业因与被申请人西藏元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藏01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确认及清偿协议》未被撤销,但其部分内容与在先协议及客观证据存在冲突,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二审未直接采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再审判决,其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京02民终1232号。 2.《民事裁定书》(2025)藏民申7号。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