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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债券代码:148721 债券简称:24锡KY01 债券代码:148747 债券简称:24锡KY02 |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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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张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01户,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 776,832,2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45,801,952股的47.20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户,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548,517,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45,801,952股的33.32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99户,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 228,315,1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45,801,952股的13.8726%。 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个旧锡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公司股份5,909,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91%;前述持股数量未单独计入中小投资者持股数量计算)共597户,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50,392,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户,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7户,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50,392,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9%。 5、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年审会计师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4、《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经营预算方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5、《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6、《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7、《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书含律师、李妍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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