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6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有关业务。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以公司与合作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经过对2024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对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意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6,600,998.30元。
  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提名张崇舜先生、赵学忠先生、陈玉英女士、张晶晶女士、李青先生、王晨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无异议。
  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提名黎建中先生、常呈建先生、陆金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无异议。
  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王晨阳先生全权负责筹备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7)。
  三、上网公告附件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3、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5、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26,572,797.71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0,143,79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3,014,379.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11,507,189.50元)总额34,521,568.5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34.72%。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事实。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1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发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00,000.00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69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50号”验资报告。
  2、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办理完毕专户注销手续,截至销户日,公司累计使用首发募集资金人民币23,618.98万元,包括收到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2,628.05万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51万元,转入公司普通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6,275.56万元。截至专户销户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专户无余额。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7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首发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20万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A股股票26,143,79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930,324.1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94,069,662.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31日到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68号”《验资报告》。
  2、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办理完毕专户注销手续,截至销户日,公司累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39,523.90万元,包括收到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117.22万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0.28万元。其中,惠州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于2023年8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节余资金11.54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天津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前述节余金额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无需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截至专户销户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无余额。
  详情请阅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于2024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首发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017年4月,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9年6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变更为“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2019年7月3日,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专户(账号:10650701040007979),该专户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列示如下: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新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列示如下:
  ■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首发募集资金
  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附表2。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3。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首发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首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情请阅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首发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发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截至2024年12月2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募集资金专户合计节余人民币6,275.56万元(含利息收入),已全部转入公司普通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办理完毕专户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惠州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于2023年8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节余资金11.54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天津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6.3.20的相关内容:“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节余金额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无需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首发募集资金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报告期内,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为245.04万元。
  (2)专户销户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发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截至2024年12月2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募集资金专户合计节余人民币6,275.56万元(含利息收入),已全部转入公司普通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办理完毕专户注销手续,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为1,470.90万元。
  (2)专户销户
  报告期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专户余额合计0元,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办理完毕专户注销手续,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九)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募投项目说明
  公司首发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效益反映在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成果体现在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首发募投项目
  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2019年7月3日,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0650701040007979),该专户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表1:
  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单位: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3: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单位: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2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新日大厦19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
  至202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查阅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由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本人身份证、能够表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在出席股东会时提交核对),信函、传真的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时间为准。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
  3、登记时间:202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预计时间为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王晨阳
  电话:0510-88109915
  传真:0510-88109915
  邮箱:dongshihui@xinri.com
  3、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
  4、邮政编码:214105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有关业务。授信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以公司与合作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签署与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规定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批复,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1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69.0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7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2号)批复,新日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614.3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06.97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