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列示在上述表格中,截止报告期末,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313,315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95%。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汪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金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子扬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汪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金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子扬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汪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金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子扬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33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7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18日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4月25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5日为授予日,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7.84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32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7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18日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汪敏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组织编制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5日为授予日,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7.84元/股。 董事严妍女士系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34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年4月25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2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8%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4月25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3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贺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7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27)。 4、2025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8)。 5、2025年4月14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5日为授予日,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7.84元/股。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首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4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7.84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4月25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5日为授予日,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7.84元/股。 (四)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4月25日。 2、首次授予数量:12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20人。 4、行权价格:57.8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除满足与首次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激励对象满足各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2024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取消行权,并注销。 ③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相应数量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5年4月25日为授予日,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7.84元/股。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57.84元/股,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股票期权。 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上述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一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授予权益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1.87元/股(授予日2025年4月25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2871%、17.302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激励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4月25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已就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