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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瑞泰新材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泰新材”)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进行现金管理,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额度,单个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议案详细内容见2024年8月2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瑞泰新材: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近日,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现金管理产品风险提示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享信取系列2590期收益凭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享信取系列2591期收益凭证 1、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本期收益凭证的发行说明书、认购协议约定的可能影响本期收益凭证正常运作的情况,中信证券有权停止发行本期收益凭证,公司将无法在约定的募集期内预约认购本期收益凭证。 2、募集失败风险:收益凭证募集期结束后,中信证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本期收益凭证的发行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情况确定本期收益凭证是否成立。如不能成立,即募集失败,公司的收益凭证预约认购金额将于原定起始日后的2个营业日内解除冻结。 3、市场风险:固定收益凭证可能因市场利率变化受到影响,中信证券将在产品发行时根据市场利率水平确定本期收益凭证的约定收益率。 4、产品流动性风险:本期收益凭证不对公司提供转让、赎回权,且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提前终止。当公司提出提前终止请求时,中信证券可根据自身情况,同意或拒绝公司的提前终止请求。前述情形均可能将导致公司面临资金不能按需变现的风险。 5、发行人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本期收益凭证以中信证券的信用发行,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目前具备充足的流动资金,可以满足日常运营及偿付到期债务的需求。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中信证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中信证券财产后,按照普通债权人顺序对公司进行清偿;或中信证券出现如流动性短缺、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全额支付。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公司的收益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 6、操作风险:由于中信证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 7、信息技术系统风险:中信证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中信证券业务顺利开展;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中信证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中信证券近年虽然在信息系统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但仍可能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 8、政策法律风险:本期收益凭证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设计的。如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发生变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柜台交易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中信证券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中信证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可能导致本期收益凭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公司须自行承担,中信证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信息传递风险:公司应通过中信证券网站及时了解收益凭证相关信息及制度规则。如公司在认购收益凭证时登记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且未及时告知或因公司其他原因导致中信证券无法及时联系公司,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若公司未及时获取收益凭证相关信息及制度规则,或对相关制度规则的理解不够准确等,可能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11、因计算方式导致的误差风险:若双方就提前终止收益凭证的全部/部分份额达成一致,则提前终止兑付金额将按照发行说明书第一部分“本期收益凭证条款”第2.6条的约定,以提前终止的凭证份额乘以第2.5条约定的“提前终止日份额价值”计算得出。由于提前终止日份额价值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4位,故根据第2.6条约定方式计算的兑付金额与基于第2.4条约定的“提前终止收益率(年化)”及凭证存续期限直接计算的金额可能存在不一致,请公司知悉。 12、电子合同风险:若公司采用签订电子合同方式认购本期收益凭证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公司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公司凭交易密码登录中信证券金融终端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密码登录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公司设置的交易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公司账户,给公司造成潜在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理财产品的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合规法务部负责合规审查。 (三)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持续督导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六)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和公司日常经营。 通过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六、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198,800万元(含本次),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额度。 七、备查文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委托确认书及发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发行主体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大额存单等。 2、投资金额及期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授权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额度。资金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且在购买前都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此外,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授权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额度。资金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对于本次投资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2、投资额度: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和使用计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规定额度、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3、投资期限:每笔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委托理财的购买行 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4、投资品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大额存单等。 5、资金来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6、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同时授权董事长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且在购买前都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投资相关产品,同时相关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短期投资的收益不可预测。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产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出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持续督导机构进行核查。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确保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拟使用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日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综上,保荐机构对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该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在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4年度,公司给予立信的年度审计报酬为140万元(不含税,其中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1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6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5、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徐志敏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静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谭红梅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费用为140万元(不含税,其中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1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选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同时,《选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截至2025年4月,立信已连续服务公司8年。根据《选聘办法》规定,公司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年报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完成,实现年审机构的平稳过渡,根据上述关于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向上级国资管理机构报告,并已取得批复,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为立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同时,在查阅了立信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一致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在2024年度年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工作客观审慎,较好地完成了2024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3,333,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3,333,33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审议程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以及股东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情况 1、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24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数)84,600,941.21元,母公司2024年实现净利润 91,231,037.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1,231,037.31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9,123,103.73元 ,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476,893,812.27元,减去2024年派发的2023年度股息146,666,66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 412,335,085.85元;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47,951,511.05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2024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12,335,085.85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规划和投资者利益,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3,333,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3,333,33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含本次拟实施的2024年度分红,公司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73,333,330.00元,占2024年度净利润的86.68%。 3、若未来在分配方案发布后至实施前发生总股本变动的情况,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按照“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分配,根据股本总额调整分红现金总额。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1、公司2024年度分红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 综上,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2022-2024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293,333,320.00元,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442,642,619.38元的66.27%,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为854,591,384.94元和3,132,918,062.27元,其分别占资产的比例为7.81%和31.28%,均低于50%。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1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14日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和使用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2022年6月2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2月13日,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新材”)、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华荣”)、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瑞泰”)、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超威新能”)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12月20日,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自贡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华荣”)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得到了切实履行,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表期末余额不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赎回的金额。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公司2024年度不存在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2024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进行现金管理,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额度,单个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瑞泰新材: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六)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在实施“波兰华荣新建Prusice4万吨/年锂离子动力电池电解液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高效使用的原则,审慎使用资金,加强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节约了资金。此外,波兰项目的建设使用了部分自有资金。由此产生募集资金节余9,385.06万元。公司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波兰项目为境外募投项目,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由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尚存有其他募集资金,待上述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将继续使用,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七)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并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43,000万元投资建设以下项目,项目明细及本年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八)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专户及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余额为人民币749,023,643.28元,尚未到期的用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133,500万元。 (九)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下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 i.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该项目含锂离子电池材料1600吨/年,超级电容器材料2400吨/年,在前期已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因项目涉及的小部分土地尚未获取,另一方面受近期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变化,及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原则,控制了投资节奏,放缓了项目实施进度。 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公司决定对该募投项目逐步实施并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出于审慎投资原则,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进程。 ii.衢州瑞泰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自2022年以来,公司积极推进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但受审批手续和外部环境客观因素的影响,该项目的整体工程建设进度和试生产推进工作均有所延缓。公司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依法依规逐步推进。截至目前,上述影响已基本消除,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超募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下列超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i.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1)项目延期情况 宁德华荣于2023年3月竞得福鼎市店下龙安片区面积为120,985平方米的D-43、D-67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目前该宗地尚不具备交地和开发条件,预计将延期至2025年交付;另结合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形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8年6月30日。后续公司将根据土地交付情况,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进程。 (2)项目继续实施的重新论证情况 由于出让方尚在平整土地、交付时间推后,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对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该超募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与绿色发展的持续推进,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以下简称“锂电产业”)已成为新能源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相关政策的带动、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储能电池市场的逐渐打开以及消费电池市场的复苏,再加上电动船舶、低空经济等产业的发展,锂电产业的市场需求预计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从长远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角度考虑,公司需要把握锂电产业未来发展期,努力巩固和提升在锂电材料领域的行业地位。该项目的实施地点贴近下游客户,便于及时、便捷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此外,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综上,经过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上述超募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将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并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本次项目延期对该募投项目的预计收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i.自贡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 2022年项目启动以来,公司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依法依规逐步推进。该募投项目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环节众多,涉及到较多不可控因素,使得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与原计划进度存在一定差异。现公司结合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和近期市场的总体形势,决定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超募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部分超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i.自贡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 自贡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所综合确定,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自贡项目建设工程量较大,影响项目进度的因素较多,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与此同时,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高标准的安全、环保相关要求,亦使得项目整体工作量超出原定计划。截至2024年11月末,自贡项目已经进入了相关验收和试生产筹备阶段,考虑到生产线联动调试和相关部门审批验收的后续工作量仍较大,为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并结合近期锂电材料市场行情,经过公司审慎考虑,决定将该超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定的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并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 该项目含锂离子电池材料1600吨/年,超级电容器材料2400吨/年,在前期已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因项目涉及的小部分土地尚未获取,另一方面受近期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变化,及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原则,控制了投资节奏,放缓了项目实施进度。 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公司决定对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逐步实施并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出于审慎投资原则,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进程。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况。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会计师、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三)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680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泰新材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截至期末投资进度超出100%主要系对应项目募集资金在存储过程中产生利息收益增加了可使用资金总额。 注2:上表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截至期末投资进度超出100%主要系对应项目募集资金在存储过程中产生利息收益增加了可使用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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