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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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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重整暨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5-02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重整暨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下属一级子公司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光能”)近期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的通知及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211破申25号;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光能”)近期收到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沛县法院”)的通知及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322破申13号。
  债权人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凯盈公司”)以无锡光能和徐州光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如不采取行动,可能会丧失清偿能力,且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发展前景良好,如果采取重整,则被申请人有望恢复正常生产,进而可以更好地清偿债务为由,分别向滨湖法院、沛县法院申请对无锡光能、徐州光能进行重整。上述重整申请已分别被滨湖法院和沛县法院裁定受理。
  2.本次裁定受理均尚未指定管理人,后续公司、无锡光能、徐州光能将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推进重整工作,通过重整程序优化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的债务结构,化解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重整对象无锡光能、徐州光能为公司光伏业务子公司,系公司经营业务之一。2024年度公司光伏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9,557.44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的24.96%。公司其他业务包括集装箱装卸设备制造、GPU芯片设计业务均稳健发展。本次重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光伏以外其他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一级子公司无锡光能近期收到滨湖法院的通知及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211破申25号;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徐州光能近期收到沛县法院的通知及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322破申13号。
  债权人凯盈公司以无锡光能和徐州光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如不采取行动,可能会丧失清偿能力,且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发展前景良好,如果采取重整,则被申请人有望恢复正常生产,进而可以更好地清偿债务为由,分别向滨湖法院、沛县法院申请对无锡光能、徐州光能进行重整。上述重整申请已分别被滨湖法院和沛县法院裁定受理。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7,357.2475万元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77950242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5.成立日期:2012年2月17日
  6.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天通写字楼9号楼3层
  7.主营业务:太阳能电极浆料的生产及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8.申请人与公司的关系:申请人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申请事实与理由
  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受光伏行业外部市场环境等不利影响,资金链紧张,且徐州光能新建生产线投入巨大,又因与设备供应商的采购合同诉讼,银行账户被供应商冻结,生产亦受到不利影响,致使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无法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供应商欠款。
  申请人认为无锡光能和徐州光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如不采取行动,可能会丧失清偿能力,且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发展前景良好,如果采取重整,则被申请人有望恢复正常生产,进而可以更好地清偿债务。为提高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申请依法裁定对徐州光能和无锡光能进行重整。
  二、被申请重整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华庄街道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2402
  2.法定代表人:徐大鹏
  3.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3年4月17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情况:
  ■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18,471.0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5,699.68万元,负债总额2,771.34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29.76万元。
  (二)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D2栋3层308
  2.法定代表人:程帝军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3年4月19日
  5.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情况: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公司一级控股子公司无锡光能持有其100%的股权。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70,241.9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766.03万元,负债总额80,007.94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524.63万元,净利润-18,373.02万元。
  三、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一)2025年4月23日,滨湖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5)苏0211破申25号,受理申请人对无锡光能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简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无锡光能的住所地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账单已确定申请人凯盈公司对被申请人无锡光能享有债权,且到期未能完全清偿,无锡光能账户被司法冻结,其亦自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凯盈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对无锡光能进行重整。同时,被申请人无锡光能也自认其具有重整价值,希望通过重整走出困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受理凯盈公司对无锡光能的重整申请。
  (二)2025年4月23日,沛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5)苏0322破申13号,受理申请人对徐州光能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简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于沛县行政审批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其破产重整申请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不能清偿,申请人债权已到期,被申请人目前没有能力清偿该债务,且无其他可以周转的资金,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发展前景,采取破产重整的方式有利于清偿债务及提高债权的清偿率。根据申请人申请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重整的可能及价值,申请人有权申请被申请人破产重整,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凯盈公司对徐州光能的重整申请。
  四、子公司被申请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
  在法院受理重整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无锡光能、徐州光能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包括但不限于:引入行业内上下游知名企业进行战略投资、引入国资背景平台公司,以及对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等措施。本次裁定受理均尚未指定管理人,后续公司、无锡光能、徐州光能将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推进重整工作,通过重整程序优化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的债务结构,化解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2.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无锡光能认缴出资1.5亿元已经全部缴足到位,已履行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3.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向徐州光能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3.8亿元(含利息),向无锡光能提供财务资助余额0.27亿元(含利息),上市公司是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的重要债权人之一,徐州光能、无锡光能不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且上市公司未对无锡光能及其子公司提供任何担保。本次无锡光能和徐州光能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对其财务资助的收回受到一定影响。
  4.本次重整对象无锡光能、徐州光能为公司光伏业务子公司,系公司经营业务之一。2024年度公司光伏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9,557.44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的24.96%。除光伏业务外,公司其他主营业务包括集装箱装卸设备制造、GPU芯片设计业务均稳健发展。公司紧抓港机设备更新改造机遇,凭借充足的在手订单储备及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积极推进港机重点项目的交付和客户服务,截至2024年末港机业务在手订单约20亿元。并且,公司于2024年10月完成GPU芯片设计业务的收购,当下公司正积极助推GPU芯片设计业务快速发展。
  后续公司将在积极化解光伏业务风险的同时保障公司其他业务的稳定发展,本次重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光伏以外其他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是否能够顺利推进重整事宜尚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获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若相关股东、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5-02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等情况,公司将于2025年5月8日举行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业绩说明会安排
  (一)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
  (二)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三)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翁杰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龙强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惠岭女士及独立董事朱和平先生。
  (四)投资者参与方式:投资者可登陆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http://irm.cninfo.com.cn)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二、公开征集问题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投资者可在会前通过访问深交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云访谈”栏目进入公司本次业绩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5-025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下属二级子公司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光能”)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为30,62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概况
  因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徐州光能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佳”)及其两家子公司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捷佳精密”)、常州捷佳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捷佳智能”)存在合同纠纷,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光能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被法院受理,案号为(2025)苏0322民初4653号,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30,62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捷佳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徐州光能(可称“原告”)为在沛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与深圳捷佳沟通磋商,由该公司向原告出售电池片生产线设备并完成生产线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因深圳捷佳、常州捷佳创精密、常州捷佳创智能系全资母子公司关系(可合称“三被告”),三被告所售设备分别为生产线之一部分,共同组成电池片生产线。为此,三被告作为联合体与原告分别签署以下合同文件:①编号Q2305092166《购销合同及工艺技术服务协议》(总价37,352.67万元);②编号2305C2062《购销合同书》(总价9,927.33万元);③编号2305ZN0064《购销合同书》(总价8,863.15万元);④《变更协议》(总价2,605.12862万元);⑤与购销合同配套的23份响应表和28份技术协议等共计八份合同文件,合计总金额为58,804.63862万元。
  原告按约支付三被告合同价款共计41,142.523034万元。但三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不但迟延交付设备,其设备还无法达到技术说明文件约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原告虽通过多种方式提出异议,三被告也先后多次安排人员到现场处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但至今仍未达到合同约定。三被告为催讨所谓拖欠货款采取了诉讼、保全等措施,对原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此,原告特委托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三被告供货的整线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三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因此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三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及继续履行合同之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因迟延交付设备产生的经济损失、因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技术标准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共计30,628万元;
  2.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未达标设备整改至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提起诉讼系公司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起的维权之诉。前期涉诉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涉诉对象为公司光伏业务子公司,徐州光能及其股东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光能”)于近日被债权人(申请人)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如不采取行动,可能会丧失清偿能力,且无锡光能及徐州光能发展前景良好,如果采取重整,则被申请人有望恢复正常生产,进而可以更好地清偿债务为由,分别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详见同日公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重整暨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
  3.公司光伏业务系公司经营业务之一,2024年度公司光伏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9,557.44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的24.96%。除光伏业务外,公司其他主营业务包括集装箱装卸设备制造、GPU芯片设计业务均稳健发展。公司紧抓港机设备更新改造机遇,凭借充足的在手订单储备及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积极推进港机重点项目的交付和客户服务,截至2024年末港机业务在手订单约20亿元。并且,公司于2024年10月完成GPU芯片设计业务的收购,当下公司正积极助推GPU芯片设计业务快速发展。
  本次诉讼并向被告追偿各项损失,有助于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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