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本次修订将根据修订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条文序号、目录页码。该等调整不涉及条款内容的实质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除上述条款发生变动之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需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25-011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疆火炬”)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监事送达。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付家浩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发表如下确认意见: 1、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允地反映了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 2、我们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未发现参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与会监事一致同意发表上述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关于变更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公司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一年;审计费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认。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监事的薪酬以其在公司对应的岗位为标准进行考核发放,不享有津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新疆火炬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新疆火炬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新疆火炬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与会监事一致同意发表上述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25-018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规定。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会计政策内容进行规范说明,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当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2024年度)提前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火炬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25-017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为了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不 超过35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限售期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或者发行期首日: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 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 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 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 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 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发行 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 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九)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25-014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会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容诚会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审慎性、独立性、客观性,综合考虑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容诚会所、中审会所友好沟通,公司拟聘任中审会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会所进行充分沟通,容诚会所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93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482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80余人 最近一年收入总额(经审计):70,397.66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68,203.21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0,108.98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0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七大主要行业: ■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 6,069.23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 8,510.76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40,000.00万元 ■ 3.诚信记录 中审会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军,199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在中审会所执业。最近三年签署过两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家挂牌公司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于伟,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25年开始在中审会所执业。最近三年签署过一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远梅,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4月开始在中审会所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7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58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 3、独立性 中审会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110万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