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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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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3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杨卫国,2007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8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张玥芳,2024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张宇峰,2013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情况如下: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谈话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90万元(不含税),其中年度报告审计收费70万元,内控审计收费20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90万元(不含税),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一致。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对大华事务所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情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的基础上,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审计协议。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计费用为90万元(不含税)。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90万元(不含税)。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选举职工董事情况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森制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徐开宇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徐开宇先生将与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8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徐开宇先生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徐开宇简历
  徐开宇先生,助理会计师,曾任四川省自贡凉高山水泵厂会计、四川省泸州宝光药业有限公司地区经理、成都康弘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主管。2000年10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内务部经理、监察审计部经理、招标办经理、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徐开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招标办经理。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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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
  3、特别风险提示:现金管理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森制药”)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产品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
  (三)投资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该额度自2025年4月24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在此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人民币5亿元。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自2025年4月24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六)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现金管理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会定期对所有现金管理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履行监督职能,对公司现金管理事项及内部操作和控制程序进行审计和监督。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一贯的会计政策,根据不同类型的现金管理产品或现金管理方式,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六、专项意见说明
  监事会意见,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该投资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2025年4月24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小额快速融资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5、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6、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8、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0、对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2)办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并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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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
  1.中期分红的前提条件
  (1)公司在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中期分红的时间
  2025年下半年。
  3.中期分红金额上限
  以当时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中期分红的授权
  为简化中期分红程序,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在同时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及金额上限的情况下根据届时情况制定并实施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授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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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一2026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推动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一2026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行业发展情况、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而做出的利润分配的制度性安排,以此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三、未来三年(2024年一2026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低原则,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的判断,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未来将继续扩大经营规模,公司2024年一2026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引进新产品、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后续由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中期分红的具体方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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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的情况
  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最终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额度为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本额度范围内自主选择具体合作银行及签署相关协议。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等。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票据、抵押、融资、保函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授信期限为2025年4月24日至相关银行授信批复到期日为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公司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贷款期限、利率、种类以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二、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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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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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特此说明,《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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