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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专注于精细化工绿色低碳新材料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立足于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以环氧乙烷为主要原料,以“精细、专业、特性、创新”为技术特色,生产各类建材化学品、表面活性剂、功能型新材料等精细化工产品。 2、公司的主要产品和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系以环氧乙烷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造各种精细化工产品。其中,以聚醚单体、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包括聚羧酸减水剂浓缩液及聚羧酸泵送剂)为主,苯醚系列产品、丙烯酸羟基酯等其它环氧乙烷衍生品为辅。 (1)以聚醚单体、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业务 聚醚单体是合成聚羧酸减水剂最主要的原材料,它是由环氧乙烷和其他烯基单体加聚而成,含有亲水基,使减水剂具有优良的润湿、分散作用。目前的单体主要种类有聚乙二醇单甲醚(MPEG)、烯丙基聚氧乙烯醚(APEG)和甲基烯基聚氧乙烯醚(TPEG)。 MPEG:不能直接合成聚羧酸减水剂,其需要先与不饱和酸进行酯化反应后形成大单体,大单体进一步与不饱和酸再进行自由基聚合反应方可生成聚羧酸减水剂。其合成出减水剂的性能与TPEG合成出的减水剂的性能相近,但保坍性较差。主要缺点包括其合成减水剂需要两步法,而且这两步反应温度都比较高,制造成本高;其酯化成大单体及由大单体合成减水剂两个过程,物料容易发生自聚,从而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合成过程中风险性比较高;其合成后的产品一般固含量不高,如提升其固含量其性能会显著下降,低固含量不易长距离运输;其合成出的减水剂放置时间长容易水解从而变质。 APEG:主要以丙烯醇为原料经过乙氧基化而成。其做出的减水剂性能一般,减水率不高,保坍性相比另两种聚醚单体较差,然而生产成本较低。使用其合成出的减水剂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只在沙石料较好的情况下使用。 TPEG:以甲基烯基醇或其同系物为主要原料经过乙氧基化而成。其做出的减水剂减水率高、保坍性好,混凝土早期及后期强度高,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对沙石适应性好。 MPEG、APEG和TPEG的工艺流程图: ■ 公司主要专注于高端TPEG的研发、生产、销售。聚醚单体既可以作为进一步生产合成聚羧酸系减水剂的原料,也可以作为产品直接销售。 减水剂是重要的建材助剂,又称分散剂。拌和混凝土时加入适量的减水剂,可使水泥颗粒分散均匀,同时将水泥颗粒包裹的水分释放出来,从而能明显减少混凝土工程用水量,提高混凝土强度。 减水剂母液的工艺流程图: ■ 减水剂的主要作用体现为: ①在保持混凝土配合比不变的情况下,改善其工作性; ②在保持混凝土工作性不变的情况下减少用水量,提高混凝土强度; ③在保持混凝土强度不变的情况下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成本,节能减排; ④改善混凝土的一系列物理化学性能,如抗渗性、抗冻性、抗侵蚀性等,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 减水剂是降低水泥用量、提高工业废渣利用率、实现混凝土高耐久性和性能提升最有效、最经济、最简便的技术途径,是制造现代混凝土的必备材料和核心技术,被认为是继干硬性混凝土、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之后的混凝土技术的第3次突破。 聚羧酸减水剂是由不同分子量的聚醚单体和各类不饱和羧酸、磺酸以及酰胺单体共聚而成的一类具有梳状结构的新型水溶性高分子材料,这种特有的分子结构区别于其它传统产品,使混凝土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触变性而使复杂的混凝土施工过程变得简单易行。聚羧酸减水剂无游离甲醛、氨等有害物质产生,生产工艺环保,对环境无污染,代表混凝土外加剂材料最先进技术的产品,是混凝土外加剂中更新换代的产品。 聚羧酸减水剂广泛应用于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码头、桥梁、核电等各种大型工程及民用建筑。 ■ (2)锂电池电解液业务 碳酸乙烯酯(Ethylene Carbonate,简称EC)是一种新兴的绿色精细化工原料,被当做是性能优良的有机溶剂,主要用于新能源锂离子动力电池中,作为电解液溶剂能提高锂电池性能;可溶解多种聚合物,现已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作为有机中间体,碳酸乙烯酯(EC)可替代环氧乙烷(EO)用于乙氧基化反应,并是酯交换法生产碳酸二甲酯的主要原料,还可用作合成呋喃唑酮的原料、水玻璃系浆料、纤维整理剂等。公司生产的高纯度的EC主要是应用于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中,当做主要的溶剂使用。 ■ 碳酸乙烯酯的工艺流程图: ■ (3)脱硝催化剂业务 公司生产的脱硝催化剂主要应用在燃煤电厂、玻璃窑炉、水泥行业、柴油机尾气脱硝、分布式能源尾气脱硝等脱硝行业。 ■ (4)环氧乙烷衍生品业务 公司苯醚系列、多功能整理剂、丙烯酸羟基酯系列等其他环氧乙烷衍生产品。 ■ 工业级乙二醇苯醚的工艺流程图: ■ 纺织印染助剂系列的工艺流程图: ■ 丙烯酸羟基酯系列的工艺流程图: ■ (5)电子化学品纳米二氧化铈粉体及分散液 公司生产的产品为球形纳米氧化铈,具有比表面积大、化学活性高、粒度分布窄、分散性好等特性。当前我公司可生产50-200nm不同规格的纳米氧化铈产品,为满足客户需求,我公司也可提供纳米氧化铈分散液。 该产品可应用于芯片制程中化学机械研磨、高端光学玻璃抛光、化妆品中作为抗紫外添加剂、脱销/除CO催化载体、橡胶和塑料抗老化添加剂等等。 3、公司经营模式 公司销售以直销模式为主,经销模式为辅。一方面,公司面向减水剂复配企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铁路、公路、港口、桥梁、水利水电等基础建设方以及混凝土构件生产商等客户直接销售;另一方面,公司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与部分减水剂经销商逐步建立起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宽了聚羧酸减水剂系列产品的销售渠道。 4、驱动收入变化的因素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紧紧抓住市场环境回暖的契机,有效地实施各项经营管理计划,通过优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提升制造水平,加强了对子公司产供销的管理,努力提质增效,公司产品的销量有一定上升。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三年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且不超过 2,000 万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0 元/股(含本数),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538,462股一3,076,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4%-1.0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024年5月2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932,8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8%,最高成交价为5.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0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007,933.2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就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原股东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泽源”)及贾维龙、袁慧莉、刘瑛、贺泽生、薛彐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初340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2,976,759股股份及孳息(2021年7月27日之后产生的分红,转增股,配送股等)、被告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744,188股股份及孳息(2021年7月27日之后产生的分红,转增股,配送股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由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2、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9,974,414.80元;3、被告贾维龙、刘瑛、贺泽生、薛彐英、袁慧莉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9月13日公司注销喀什新兴鸿溢3,869,787股、喀什泽源967,444股,合计注销4,837,231股。 截至2024年9月2日,公司收到本案案款20,840,404.78元(业绩补偿款19,974,414.80元,保全费5,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78,304.9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82,685元)。本次诉讼执行完毕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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