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刘清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思蒂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洋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刘清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思蒂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洋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4月14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3日以现场、视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刘汉成、周洪发以通讯方式出席),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39)。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持续发展(ESG)工作实施细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践行公司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一一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可持续发展(ESG)工作实施细则》。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ESG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一一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ESG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ESG管理制度》。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一一市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市值管理制度》。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领导人员2024年度及2022-2024年任期薪酬兑现情况的议案 根据《公司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公司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公司对领导人员2024年度及2022-2024年任期绩效薪酬进行了核定。 公司董事刘清勇、刘汉成、刘亨先生属于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审议表决此项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4.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5年度第五次会议决议; 5.第九届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3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一一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ESG职责理念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绿色环保、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担任副主任;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公司设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单位。其中,证券部是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各子公司配合证券部开展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主要为: (一)董事会是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ESG战略规划、计划;审议和批准治理架构及重要ESG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ESG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批准其他ESG相关重大事项。 (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ESG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负责指导、监督公司ESG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等。 (三)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公司ESG战略规划,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年度工作计划;识别、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组织可持续发展相关培训工作;定期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行可持续发展工作及发展趋势等汇报。 (四)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可持续发展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明确可持续发展管理专(兼)职人员,由业务骨干担任,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ESG报告。 第二十一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一一市值管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的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要公司持续经营,就应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持续性、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四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配合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激励对象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鼓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在合规前提下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公司应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2.公司可以适时通过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联合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协会开展投资者教育、路演、组织业绩说明会及专题投资者交流会等方式开展投资者沟通。 3.公司应该与行业证券分析师保持良好沟通关系。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一一市值管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的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要公司持续经营,就应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持续性、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四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配合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激励对象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鼓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在合规前提下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公司应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2.公司可以适时通过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联合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协会开展投资者教育、路演、组织业绩说明会及专题投资者交流会等方式开展投资者沟通。 3.公司应该与行业证券分析师保持良好沟通关系。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