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鹏达先生 6、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0,152,46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1.82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4,171,11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0.63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81,35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1884%。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5,963,96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1.1194%。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龙星科技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941,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龙星科技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941,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龙星科技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94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5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5%;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龙星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9,94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龙星科技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50,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9%;反对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3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62,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1%;反对1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弃权3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龙星科技2024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2,045,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4%;反对1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弃权3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147,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9%;反对18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3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龙星科技〈2024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39,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3%;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51,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2%;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36,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941,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52,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2%;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3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聘请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40,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3%;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51,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4%;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3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龙星科技202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40,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龙星科技2025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28,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3%;反对18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40,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2%;反对1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关于子公司焦作龙星2025年为龙星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30,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6%;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42,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9%;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5%;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慧鹏、赵婉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114号 致: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下午14:00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公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公告》以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会议,并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下午14:00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鹏达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0,152,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205%,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4,171,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321%。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81,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5,963,9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19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龙星科技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941,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表决结果:通过。 (二)《龙星科技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941,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龙星科技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94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5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5%;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表决结果:通过。 (四)《龙星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9,94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3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表决结果:通过。 (五)《龙星科技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50,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9%;反对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3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62,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1%;反对1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弃权3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表决结果:通过。 (六)《龙星科技2024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2,045,7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4%;反对183,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弃权36,6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147,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9%;反对18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3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表决结果:通过。 (七)《龙星科技〈2024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39,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3%;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51,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2%;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36,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表决结果:通过。 (八)《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941,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52,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2%;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3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聘请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40,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3%;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51,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4%;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3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龙星科技202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40,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龙星科技2025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28,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3%;反对18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40,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2%;反对1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子公司焦作龙星2025年为龙星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930,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6%;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42,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9%;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5%;弃权3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杨慧鹏 ________________ 赵婉宇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 4 月 23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