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4月24日起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释义,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并按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变更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40%”。 根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章节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 二、其他修订 (一)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二)基金管理人邮政编码由“100033”变更为“100073”。 (三)“《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更名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 (四)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由“28,365,585,227元人民币”变更为“43,782,418,502元人民币”。 (五)基金托管人经营范围由“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变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5年4月24日生效,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内容将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修改。 (三)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