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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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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于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业务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有机餐厨固废领域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及城市清洁供暖,步入了“环保+能源”双领域的产业转型与战略布局。
  1、有机固废领域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处理餐厨垃圾和外购油脂,经加工后获得UCO等可再生产品。截至目前,公司已实现在国内近二十余个城市垃圾处理布局,投资建设、运营了济南、青岛、烟台、石家庄、天津、郑州、株洲、太原、银川、湘潭、武汉、兰州、大同、菏泽等地区多个大型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形成规模化发展格局。公司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投运规模位居国内前茅。公司运营餐厨项目产能已达5,490吨/日(包含新收购项目及托管项目,其中郑州项目、株洲项目尚未完成股权交割),未来公司将通过招投标、收购等方式持续提升产能规模。
  表1:公司运营项目
  ■
  图1:公司餐厨垃圾处置工艺流程图
  ■
  公司一般采用BOT、BOO模式运营项目,在政府特许经营授权下,对城市餐厨废弃物进行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政府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用。在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将餐厨废油脂提取加工成工业级混合油/生物油。在授权区域范围内,公司享有特许独占性经营权。同时,该模式也使公司获得了原料保障、收益长期稳定、经营长期稳定的优势加持。
  2、餐厨废油脂深度资源化业务
  公司通过欧盟可持续和碳认证(ISCC),获得UCO销往欧盟各国的通行证,搭建了一条欧盟各国的销售渠道。报告期内,公司从多种渠道获取客户资源扩大公司废油脂业务影响力,积极开拓客户市场,增加获客渠道,创造更高价值。
  公司在加强内部项目运营、提高项目提油率的同时向其他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及市场多渠道扩大收油网络。未来伴随着油脂收集力度加大,油脂销售规模的提升有望进一步增厚业绩。
  公司长期致力于探索数字化赋能餐厨垃圾分收运处的全链条工作,针对餐厨垃圾收运工作的全流程数字化解决方案已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覆盖收运点管理、服务化平台、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数据统计等重点应用场景。对提升收运管理工作效率,改善垃圾分类质量,优化收运服务体系,精细化垃圾收运过程,优化数据管理方式等都有重要意义。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精研精神,创新数字化管理手段,用数字化改革为传统优势业务插上腾飞的双翼。
  报告期内,为能灵活满足市场客户需求,差异化提供终端产品,公司规划精炼工业级混合油和低酸工业级混合油业务线条,低酸工业级混合油是在精炼混合油的基础上进一步脱色降酸。精炼后的高品质UCO,指标优于市场常规UCO,更具市场竞争力,并且精炼过程使用能源大部分为绿色能源,可进一步提高UCO的绿色属性,未来配套SAF工厂原料,能按照不同工厂需求,定制化产品,满足国内外高端客户对原料深绿属性的需求,提高UCO产品的销售利润。
  公司后续将通过终端资源、技术、渠道和平台资源整合能力构筑核心竞争力,取得在能源环保领域的发展跨越。
  3、城市清洁供暖业务
  新城热力主要以城市清洁供暖为主营业务,是集供热服务、供热项目投资运营、合同能源管理、供热技术咨询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城市能源服务企业,报告期内,新城热力实际运行91座热力站,5座燃气锅炉房,8万余户,99座小区,管理面积约930万平米,全面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
  新城热力集中供热业务,主要流程包括:首先,向上游三河热电厂热电联产采购热能;其次,通过供热管网(一次管网)将热能输送到热力站,在热力站内通过换热器置换出符合供热需求的循环水,利用循环水泵,通过供热管网(二次管网)将热能送至用户。
  同时,新城热力近年来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积极探索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供能,系统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依托市政热网基础,探索可再生能源耦合供能新模式,并在中深层地热、浅层地热、空气能等多能互补方面实现项目落地。与科研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积极布局耦合供能项目,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未来,新城热力将逐步提升新能源供热占比,不断助力城市能源结构的优化和国家“3060目标”的实现。
  图2:新城热力集中供热业务流程图
  ■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无重大变化,未发生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亦不存在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事项。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5-013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37,644.49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7,068,505.59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59,110,393.39元,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189,503,215.14元,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1、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
  2、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鉴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已披露的《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5-017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对合并报表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收款项回收可能性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按资产类别进行了测试,对可能发生减值的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2024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3,506.28万元,明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原因及方法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经过测试,上述应收账款组合2一般情况下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当单项其他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公司采用上述方法测算,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合计差异系尾差所致。
  (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情况说明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因及方法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2、商誉减值损失计提原因及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 迹象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应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中,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3、合同资产坏账损失计提原因及方法
  本公司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本公司因转让与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以及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这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公司采用上述方法测算,对存货、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3,506.28万元,预计将减少2024年度营业利润人民币3,506.28万元,该影响已在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5-018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3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
  3、2022年7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2022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
  4、2022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7.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3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3年7月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3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2023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3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1月3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0、2024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4年8月14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4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21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的股份已于2022年4月13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2022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的股份已于2023年7月13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02元/股调整为5.62=[11.02÷(1+0.4)]÷(1+0.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8.04元/股调整为5.74=8.04÷(1+0.4)元/股。同时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除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规定,因此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还应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25.49万元,未能成就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121名激励对象在上述解除限售期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4,538,268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3,343,368股,预留授予部分1,194,900股。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3,888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18,188股,预留授予部分35,700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4,692,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数量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为5.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为5.7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2022年度实行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均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4,692,156股,其中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10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1,705,800股调整为3,343,368=1,705,800×(1+0.4)×(1+0.4)股、因离职的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60,300股调整为118,188=60,300×(1+0.4)×(1+0.4)股;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2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853,500股调整为1,194,900=853,500×(1+0.4)股及5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25,500股调整为35,700=25,500×(1+0.4)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拟回购资金本息总额初步预计为2,828.77万元(已计算截至2025年4月22日利息,实际计息区间为打款凭证/收款验资报告日至公司实际支付激励对象回购款项之日止,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13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692,15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注销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5-019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将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购北京驰奈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9.996%股权”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1,664.8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6号)核准,公司向2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823,630股,发行价格为11.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5,299,998.4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2,798,277.9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16日划入公司指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21BJAA40499《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概况
  根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5-011
  (下转B07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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