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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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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9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和网下现金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8、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需缴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份额递减。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规定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9、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若本基金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将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办法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0、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发售期间,网上现金和网下现金认购申请均可多次申报,但认购申请一经提交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主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及认购确认情况,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14、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的《景顺长城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5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长城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如销售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将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进行,其申购、赎回流程与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跨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策略基金,本基金面临着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增强策略失效风险,基金采用主动管理策略选股,可能存在策略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二是被抢先交易降低基金投资收益风险,基金因主动增强策略调整,指数定期调样等原因发生大幅调仓时,由于难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可能出现股票调仓方向暴露,被其他投资者抢先建仓、抬高股价,进而造成基金建仓成本升高、投资收益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8、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1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景顺长城沪深300增强策略ETF 场内简称:300ETF增强 基金代码:159238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第2部分“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请参见本发售公告“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 销售机构”的第3部分“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和网下现金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即本基金满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 ×(1+0.50%)=502,5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 ×0.50%=2500 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55.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55.8/1.00=5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55 份,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500,055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缴纳认购佣金。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10份,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100,01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本基金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详见本发售公告“重要提示”的“9、募集规模上限”部分及关于本基金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安排,并可以安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二)募集期内,本基金在本公司及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三)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四)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单一账户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五)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一)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二)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的规定。 (三)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含10万份)以上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的规定。 2、业务办理时间: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的9:30~16:00。 3、投资者须先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向本公司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 填妥并签章的业务申请表; (2) 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 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 (5)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在认购当日将足额认购资金(含手续费)汇入本公司直销专户: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而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2) 如果投资人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人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人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b、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 c、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6: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认购费用由本公司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二)发售代理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六、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3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 话:95561 (三)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 ■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会员单位名单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或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廖文琳 联系电话:0755-21899329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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