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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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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06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5人,代表股份46,6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8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2人,代表股份1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05%;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02,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10,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1,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05%;反对10,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1%;弃权1,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4%。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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