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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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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一031 债券代码:258368 债券简称:25城开01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5】1182号)核准,本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7.5亿元的公司债券。 根据发行安排,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7.50亿元(含7.50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本期债券设置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期债券设置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续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为100元/张,采取网下发行的方式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方式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25年4月17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7.5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4.00%。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一032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除前期已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17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005,285.02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一审阶段;案件二为一审阶段;案件三为一审阶段;案件四为收到起诉状;案件五为一审判决;案件六为一审判决;案件七为一审阶段;案件八为一审判决并已上诉;案件九为一审阶段;案件十为一审阶段;案件十一为一审阶段;案件十二为收到起诉状、传票;案件十三为发出起诉状;案件十四为收到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案件十五为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案件十六为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案件十七为收到起诉状、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五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八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二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三中津投城开为原告;案件十四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五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六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七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已结案的诉讼、仲裁,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判决或结案的诉讼,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新增十七起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自前次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17起诉讼(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005,285.02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59%。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部分已结案的诉讼、仲裁,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判决或结案的诉讼,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一033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终审判决;案件二为一审判决;案件三为终审判决;案件四为终审判决;案件五为一审判决;案件六为一审判决;案件七为一审判决;案件八为一审判决;案件九收到民事调解书;案件十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涉诉第三人;案件五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八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30,478,762.52元;案件二涉案金额92,721.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170,249.00元;案件四涉案金额29,215.00元;案件五涉案金额70,000.00元;案件六涉案金额10,000.00元;案件七涉案金额113,000.00元;案件八涉案金额50,000.00元;案件九涉案金额295,500.00元;案件十涉案金额1,894,898.58(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十起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十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3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稿)》、2024年9月13日披露的《津投城开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二、本次十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4年11月12日,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反诉,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12777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本诉部分、反诉部分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5年3月17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3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4月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执769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相关义务。 2、案件二:张爱芬诉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5年2月19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06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一配合原告办理坐落天津市红桥区风采里17-105-107(17门102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我公司负有协助义务,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 3、案件三:天津市天城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4年11月20日,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5民初995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市天诚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华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025年2月11日开庭,2025年2月20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2民终1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天诚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702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4、案件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融研修院诉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第三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融研修院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 年 2 月 11 日立案。2025年3月1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第三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均负有协助金融研修院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 5、案件五:天津创卓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5年1月2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05民初15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6、案件六: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5年1月2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05民初15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案件七: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5年1月2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05民初16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八: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5年1月2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05民初15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9、案件九:天津市永成电梯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2024年11月18日,原告天津市永成电梯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2025年2月24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2024)津0116民初33265号民事调解书,按照调解书海滨公司欠付天津市永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295,500元,于2025年5月31日前分次支付。 10、案件十: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2024年7月3日,原告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8月2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2025年4月21日法院出具(2024)津0116民初20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款1194453.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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