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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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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9 证券简称:铁科轨道 公告编号:2025-012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推举董事陈建春先生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季丰先生(主任委员)、李春东先生、李志强先生;
  2、提名委员会:陈建春先生(主任委员)、蔡德钩先生、李志强先生;
  3、战略委员会:李伟先生(主任委员)、张远庆先生、陈建春先生;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志强先生(主任委员)、李伟先生、季丰先生。
  特此公告。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569 证券简称:铁科轨道 公告编号:2025-011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富生路11号院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许熙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审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5、6、7、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非鹏、张雨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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