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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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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5-03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21.60万元及公司总股本减少21.60万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的债权证明文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同时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信息
  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方式
  1、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8:00-12:00、13:30-17:30
  2、申报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
  3、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4、联系电话:0757-86256898
  5、电子邮箱:zqfwb@eaglerise.com
  (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5-03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1人,代表股份130,850,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6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92,205,29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3,079,9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389,125,391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5,310,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3人,代表股份25,539,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4人,代表股份18,572,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1人,代表股份18,572,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8%。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76,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1%;反对12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弃权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98,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4%;反对12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9%;弃权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7%。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5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9%;反对15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7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63%;反对15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1%;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6%。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62,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反对14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9%;反对14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5%;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6%。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60,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7%;反对14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62%;反对14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5%;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23,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反对18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4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80%;反对18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577,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1%;反对18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弃权8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29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82%;反对18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7%;弃权8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48,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3%;反对45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3%;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7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16%;反对45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9%;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
  关联股东公司董事长肖俊承先生及其控制的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104,872,039股。关联股东公司副董事长王一龙先生回避表决6,732,644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33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6%;反对42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5%;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1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57%;反对42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8%;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
  关联股东公司监事刘德松先生回避表决56,455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23,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3%;反对21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4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0%;反对21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02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6%;反对71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1%;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4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14%;反对71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7%;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1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11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弃权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3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4%;反对11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2%;弃权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叶长城律师和洪英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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