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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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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
公 告

  (webmaster@jsldxcl.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投资者可于2025年04月29日下午15:00-16:00登陆https://www.cs.com.cn/roadshow/,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陈波
  电话:0519-68881358
  邮箱:webmaster@jsldxcl.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证路演中心(https://www.cs.com.cn/roadshow/)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1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短期、风险可控的、不同货币计价的理财产品及其他风险可控的类固定收益产品。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在该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蔡征国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一、委托理财概述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短期、风险可控的、不同货币计价的理财产品及其他风险可控的类固定收益产品。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在该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蔡征国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均为信誉好、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方与公司在产权、资产等方面互相独立,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时,由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具体理财产品合同或协议书。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对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及额度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方向
  公司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中短期、风险可控的、不同货币计价的理财产品及其他风险可控的类固定收益产品。
  (四)投资期限
  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控制分析
  为有效控制风险、兼顾收益回报,公司将选取信誉好、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中短期、风险可控的、不同货币计价的理财产品及其他风险可控的类固定收益产品;同时本着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及投资产品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将建立理财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关注投资收益及资金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4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本次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4,8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含资产负债率超70%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公司2025年度计划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存续担保余额)。
  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
  由于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目前公司业务情况的预计,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对外担保的灵活性,公司可在授权期限内针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求,分别在上述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内调剂使用。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注:最近一期为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数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肇庆丽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预计的担保额度内,具体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及反担保等内容,由公司及子公司在办理实际业务时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被担保人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掌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4,800万元,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6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魏佳眉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魏佳眉女士因个人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鉴于魏佳眉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魏佳眉女士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魏佳眉女士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佳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魏佳眉女士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新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通过,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黄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后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附:
  黄阳女士简历
  黄阳,1991年5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2018年4月-2021年3月,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2021年4月-2021年9月,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10月-至今,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
  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岛新材”)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4人次、纪律处分1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2024年度,财务审计费用52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15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67万元(含税),系按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将依据年度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师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发表审查意见: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行202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8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方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一)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2024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226,497.32元,依法提取10%的盈余公积1,011,902.17元,扣除2024年发放的2023年度股东现金红利20,261,367.44元,加上2023年初的未分配利润755,315,127.1元,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699,815,360.17元。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拟实施现金方式分红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经营”。
  鉴于公司2024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值,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方式的分配。
  (二)公司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虑了公司现金流现状、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9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1. 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495.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583.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583.0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2.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3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96.23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9,603.7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于2023年11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66.51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337.2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5-1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2022年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605689193账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3150000001186096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节余利息收入1.82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4年公司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3150000001186096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605689193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1105049119000031409账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闸支行1154100000005809账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001210000001208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支行406040100100088505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406040100100208115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结余5.88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上述两项合计7.70万元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因此公司对前述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公司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8110501012602359397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8110501011802359496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结余1.38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 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上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上级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23日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聘请国泰海通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2年10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2年10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全部注销,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进一步完善公司研发条件,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强网络与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司整体创新水平,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3。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因募投项目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实施地点之一龙城大道1959号被列入政府搬迁范围,账面价值4,569,875.88元的房屋建筑物已一并列入被搬迁资产。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丽岛新材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24年度丽岛新材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附件1
  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2018年10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原实施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2020年2月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原实施方式新建、改建变更为新建,涉及面积由48,000平方米变更为82,000平方米
  [注2]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科技大楼项目”实施地点由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 号变更为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涉及面积由新建四层科技大楼,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 2,400 平方米变更为新建五层科技大楼,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注3]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注4]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0年11月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2022年9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注5]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原募集资金账户中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5,023万元,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按照未包含利息收入金额计算
  [注6]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4年2月调整为2024年8月
  [注7]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系基建投资规模收窄,上游需求萎缩导致建筑装饰行业订单量减少,行业整体需求同比下滑以及市场竞争的影响;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系公司产品正处于产能爬坡期,产品折旧费用较高,同时,生产环节良品率有待提高导致公司成本较高
  附件2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 8.6 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4年2月调整为2024年8月
  附件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原募集资金账户中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5,023万元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2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3〕21号)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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