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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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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4年12月,财政部印发《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两方面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执行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的内容要求,执行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了规范,补充了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要求;
  (2)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明确了该类业务产生的支出应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原记入“销售费用”的科目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调整,同时对比较期间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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