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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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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7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号),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采用竞价发行方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72,878,20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11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123,189,647.33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624,284.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16,565,363.0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1769号)和《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177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十一届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就本次发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洋、施梦菡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形式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洋、施梦菡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形式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17日
  股票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导致公司总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幅度超过1%,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39,215,126股,持股比例为55.79%。截止2025年4月17日,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72,966,194股,持股比例为52.29%。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基本信息
  ■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2,878,203股,该部分新增股份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3,117,482,123股增加至3,390,360,326股。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认购数量33,090,668股,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39,215,126股,持股比例为55.79%。2025年4月16日,东方电气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660,400股A股股份。截止2025年4月17日,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72,966,194股,持股比例稀释为52.29%,减少了3.5%。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股票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价格和数量
  1、发行数量:272,878,203股
  2、发行价格:15.1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123,189,647.33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116,565,363.01元
  ● 预计上市时间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应的272,878,203股已于2025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预计流通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要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3年4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收到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3)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2024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议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股东大会延长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的议案》,批准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2025年2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等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1)2023年7月27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2)2024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3、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4、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72,878,203股,发行规模为4,123,189,647.33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号)的相关要求,发行股数未超过《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即191,014,743股)。
  5、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3月2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12.18元/股)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11.94元/股)的较高者,即不低于人民币12.18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11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4.06%。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与承销方案》。
  6、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3,189.647.33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7,021,741.38元(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4,116,167,905.95元。本次发行费用仅包括保荐承销费,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624,284.32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16,565,363.01元。
  7、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2025年4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1769号),截至2025年4月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支行开立的账户为331163646371的人民币账户已收到东方电气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4,123,189,647.33元。
  2025年4月7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立信会计师2025年4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1770号),截至2025年4月7日,东方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72,878,20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11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7,021,741.38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4,116,167,905.95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考虑可抵扣增值税人民币397,457.06元后为人民币4,116,565,363.01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72,878,20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843,687,160.01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272,878,203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25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除东方电气集团外,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的《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公司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5.11元/股,发行数量为272,878,20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23,189,647.33元,最终3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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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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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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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通过询价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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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5年4月14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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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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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厚归母净利润,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何洋、施梦菡
  项目协办人:任彦昭
  项目组成员:黄凯、李艳萍、龚远霄、陈思贤、刘一村、郎巴图、南昭晗
  联系电话:021-20262000
  传真:021-20262004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刘浒、赵志莘、张艳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7号楼中海国际中心9层、17-19层
  负责人: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军书、张家辉、张文纲
  联系电话:021-63390956
  传真:010-56730000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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