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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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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无需由本行优先股股东审议,因此,优先股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长葛海蛟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5人,出席15人;
  2.本行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本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3.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3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6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7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8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9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0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战略投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审议批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选举刘进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外部监事2024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第2、5、6、9、11、12、1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3、4、7、8、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刘进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将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柳思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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