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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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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晶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4月16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1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保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58人,代表股份1,801,974,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70,307,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56人,代表股份231,666,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97%。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57人,代表股份231,666,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9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未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晶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84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00%;反对83,849,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12%;弃权668,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6,84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00%;反对83,849,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12%;弃权668,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持有“晶澳转债”的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公司本次不向下修正“晶澳转债”的转股价格。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9,74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1%;反对8,40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7%;弃权3,824,0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9,433,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95%;反对8,40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8%;弃权3,824,0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及贾潇寒
  3、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3.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3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4月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6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靳保芳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0,307,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5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666,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9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4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666,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9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4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1,974,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5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未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晶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6,84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00%;反对83,849,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12%;弃权668,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847,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00%;反对83,849,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12%;弃权668,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未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持有“晶澳转债”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89,740,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1%;反对8,409,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7%;弃权3,824,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433,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95%;反对8,409,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8%;弃权3,824,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09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及
  贾潇寒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O二五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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