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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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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被担保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租赁公司等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开具保函(含分离式)、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融资担保、采购及其他日常经营所需,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0.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6.5亿元。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3月22日和2025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约定以保证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
  (二)被担保方的情况
  1.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王文
  (4)注册资本:4,714.2857万元人民币
  (5)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经济开发区5#厂房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U6UT3H
  (7)成立时间:2018年06月25日
  (8)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领域内技术咨询与转让;机电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
  2.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人(保证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6.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2. 担保人(保证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6.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五)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方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也不设置反担保。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其资信和财务状况。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819万元,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62%;子公司未为母公司担保;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384万元,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1%。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被担保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保证合同》(被担保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9:15至2025年4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熊海涛女士
  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因公出差,无法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副董事长熊海涛女士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5年3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4年年度述职,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5年3月22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2人,代表股份121,332,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119,028,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1人,代表股份2,304,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李钰雯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993,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4%;反对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2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7%。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071,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6%;反对1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1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07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1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5%。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91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5%;反对2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弃权1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903,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3%;反对3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1%;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910,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70%;反对3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7%;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4%。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092,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0%;反对1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09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50%;反对1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弃权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8%。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476,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77%;反对2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6%;弃权1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911,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39%;反对2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7%;弃权1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4%。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661,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反对5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4%;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023,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8%;反对1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2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47%;反对5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0%;弃权1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3%。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李钰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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