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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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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唐斌先生、操宇先生、姚媛女士、刘明东先生,独立董事孟跃中先生、曹志龙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陈冰先生和监事邵砺君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明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中王新军先生、余乾虎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到议案7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议案8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永、章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由于临海市洛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海洛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执行司法裁定方式取得公司68,627,720股(占公司总股本11.64%),从而导致临海洛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增加至11.64%、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高献国持股比例从6.81%下降至4.70%,不涉及股份增持或减持。
  2、因执行本次司法裁定,临海洛升重新成为万盛股份5%以上股东,其一致行动人重新认定。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8,517,256股,占公司总股本20.10%。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进一步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5、临海洛升通过执行司法裁定方式取得万盛股份68,627,720股,上述股份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临海洛升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临海洛升因通过执行司法裁定方式取得万盛股份68,627,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1.64%),以及通过重新认定一致行动人,临海洛升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高敏、郑国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8,517,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10%,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所致,被执行人高献国、张继跃、周三昌、高峰、高强、高远夏、吴冬娥、郑国富、王克柏、朱立地、余乾虎、郑永祥返还从临海洛升所分配的万盛股份的股份合计68,627,720股,并将办理划转手续过户登记至临海洛升,从而引起相关权益变动。拟过户至临海洛升名下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注:本公告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2022年7月,因临海洛升已完成解散注销,临海洛升、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企业/人员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同时,公司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2022-065)。现因执行本次司法裁定,临海洛升重新成为万盛股份5%以上股东,且高献国先生为临海洛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万盛股份董事长,临海洛升由高献国控制的企业,高远夏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敏之父,郑国富为高献国妻子之胞兄。故本次重新认定临海洛升与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高敏、郑国富为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8,517,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1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及本次权益变动后,万盛股份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复星高科(持有万盛股份29.56%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郭广昌。
  三、临海洛升的基本情况
  ■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由于临海洛升通过执行司法裁定方式取得公司68,627,720股(占公司总股本11.64%),从而导致临海洛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增加至11.64%、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高献国持股比例从6.81%下降至4.70%,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增持或减持。
  2、因执行本次司法裁定,临海洛升重新成为万盛股份5%以上股东,其一致行动人重新认定。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18,517,256股,占公司总股本20.10%。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进一步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5、临海洛升通过执行司法裁定方式取得万盛股份68,627,720股,上述股份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6、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一致行动人一:高献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一致行动人二:高峰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一致行动人三:高强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一致行动人四:高敏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一致行动人五:高远夏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一致行动人六:郑国富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临海洛升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高献国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00602****,中国国籍,持有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2)高峰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1120****,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3)高强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1212****,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4)高敏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0206****,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5)高远夏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360501****,高献国之父,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6)郑国富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551018****,高献国配偶之胞兄,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海洛升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以及与万盛股份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海洛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高献国,高献国及其家族成员(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合计持有临海洛升45.57%的出资份额,临海洛升实际控制人为高献国。高献国的基本情况详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临海洛升不存在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临海洛升以及万盛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海洛升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未开展实际经营,暂无经营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司法裁定诉讼事项之外,临海洛升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临海洛升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司法裁定诉讼事项之外,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万盛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九、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2022年7月,因临海洛升已完成解散注销,临海洛升、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企业/人员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同时,万盛股份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现因执行本次司法裁定,临海洛升重新成为万盛股份5%以上大股东,且高献国先生为临海洛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万盛股份董事长,临海洛升为高献国控制的企业,高远夏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敏之父,郑国富为高献国妻子之胞兄。故本次重新认定临海洛升与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高敏、郑国富为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所致,被执行人高献国、张继跃、周三昌、高峰、高强、高远夏、吴冬娥、郑国富、王克柏、朱立地、余乾虎、郑永祥返还从临海洛升所分配的万盛股份的股份合计68,627,720股,并将办理划转手续过户登记至临海洛升,从而引起相关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8,627,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1.64%。
  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股份。
  若本报告书签署日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8,627,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1.6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8,517,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10%,具体如下:
  ■
  本次变更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变更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及本次权益变动后,万盛股份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复星高科(持有万盛股份29.56%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郭广昌。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司法裁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办理的非交易过户,不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资金来源。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万盛股份主营业务为功能性精细化学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临海洛升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以资产购买或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未来如有相应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为保持上市公司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现有公司组织结构和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一)确保万盛股份人员独立
  1、保证万盛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万盛股份专职工作,不在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万盛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万盛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万盛股份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万盛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万盛股份的资产全部处于万盛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万盛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万盛股份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万盛股份的资产为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万盛股份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万盛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万盛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万盛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万盛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万盛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万盛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万盛股份机构独立
  1、保证万盛股份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万盛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万盛股份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临海洛升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万盛股份业务独立
  1、保证万盛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万盛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不会损害万盛股份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万盛股份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万盛股份的独立性。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万盛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承诺人以及承诺人之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万盛股份正在经营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2、承诺人承诺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使下属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万盛股份正在经营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承诺人及下属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正在经营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承诺人及下属企业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的条件。
  4、如上市公司放弃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承诺人及下属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新业务,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上市公司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将享有下述权利:
  (1)上市公司拥有一次性或多次向承诺人及下属企业收购上述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权利;
  (2)除收购外,上市公司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亦可以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承诺人及下属企业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5、如因承诺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万盛股份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万盛股份的实际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作出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承诺人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移转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上市公司如因承诺人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损失或开支,承诺人将承担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万盛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万盛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未开展实际经营,暂无经营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执行裁定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其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作出的其他承诺函及说明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查地点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临海市洛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海市洛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高献国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高献国、 高峰、 高强、高敏、高远夏、郑国富
  2025年4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海市洛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高献国
  一致行动人:高献国、 高峰、 高强、高敏、高远夏、郑国富
  2025年4月14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海市洛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高献国
  一致行动人:高献国、 高峰、 高强、高敏、高远夏、郑国富
  2025年4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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