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11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11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5年4月10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与会的全体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要求。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逢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书面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实施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并制定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公司综合考虑且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将不再实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专门委员会委员对相关联的议案回避表决,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关联董事王连彬、田景成、张全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实施并确保计划有效落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专门委员会委员对相关联的议案回避表决,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关联董事王连彬、田景成、张全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推进,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办理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 4、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或指定其他机构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购买的股份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并对《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8、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资本运作(包括再融资)等事宜作出决定; 9、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专门委员会委员对相关联的议案回避表决,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关联董事王连彬、田景成、张全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基于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后续公司将择机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上述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第九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12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11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5年4月10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与会的全体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要求。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敏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书面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题: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公司综合考虑且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将不再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关联监事陈敏、张智勇、施阳回避表决。 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够确保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关联监事陈敏、张智勇、施阳回避表决。 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13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公告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后续公司将择机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上述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证券代码:00302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五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持股计划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是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员工出资额较低,则本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出资额不足,本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考核归属期内,根据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归属,存在持有人考核未达成或未全部达成而造成本持股计划无法归属或未全部归属至持有人的可能性。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本持股计划中有关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描述不代表公司的业绩预测,亦不构成业绩承诺。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保持一致。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与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主体。初始设立时,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58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情况最终确定。 四、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合法薪酬、业绩奖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本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五、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吉大正元A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219,800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3,620,227股的2.70%。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5年1月30日,公司完成回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219,8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5.29元/股、最低价为12.94元/股,回购均价为13.93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723,422.44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持股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对于公司及员工个人持股总数的要求: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本次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股份,购买价格为15.00元/股,即购买价格参考公司回购成本与近期二级市场的交易均价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公司成立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本持股计划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八、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60个月。 九、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自受让回购标的股票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根据归属考核期持有人考核结果将对应的标的股票的权益归属至持有人,归属的具体额度比例将根据各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十、锁定期结束后,根据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本持股计划的权属归属情况,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收益根据持股计划约定方式予以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出售、处分及收益分配等。 十一、公司实施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本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持有人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十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章 总则 一、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2、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二、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分配情况 一、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任职,在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领取报酬并与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58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8人。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核心业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情况最终确定。各持有人最终所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额度及比例,将根据持有人的考核结果方可确定。 拟参与本持股计划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及所获份额比例情况如下: ■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分配份额为准,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 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确定。 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三章 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数量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合法薪酬、业绩奖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吉大正元A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219,800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3,620,227股的2.70%。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5年1月30日,公司完成回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219,8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5.29元/股、最低价为12.94元/股,回购均价为13.93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723,422.44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及回购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对于公司及员工个人持股总数的要求: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对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一)股票购买价格 参考公司回购成本与近期二级市场的交易均价等因素确定本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即15.00元/股。 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0.09元/股,本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4.66%。 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2.99元/股,本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5.25%。 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购买价格的合理性说明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上述人员系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或有重要协同作用的员工,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基于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和全面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岗位配置及人才队伍体系的诉求,公司平衡了激励效果最大化的目的和公司实施员工激励所需承担的成本,参考回购成本与近期二级市场的交易均价等因素确定本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5.00元/股。本持股计划设定的购买价格能有效稳固现有人才团队并吸引外部人才,强化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本持股计划的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也可经本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标的股票的法定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告完成标的股票受让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届满后,在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一次性解锁并向持有人分配权益。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上述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3、本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持有人解锁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 注:1、“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2、“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并按照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之和的孰低金额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归属于公司或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其他处置方式。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及未来不时修订的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享有的标的股票权益部分的标准系数。对应股票权益标准系数如下: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个人当年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标准系数。 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份额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管理委员会将在相应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以出资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有)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其他处置方式。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 (4)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7)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通讯工具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的,应该确保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对本持股计划负责。 2、管理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开立并管理本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6)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和投资顾问的对接工作; (7)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按照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9)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10)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归属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1)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2)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13)制定、执行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4)负责管理本持股计划未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名下持有的股票; (15)负责本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6)持有人会议授权的或本草案规定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包括标的股票、标的股票产生的分红孳息等收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锁定期满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五)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 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实际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本持股计划不作变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的除外。 二、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持股计划重大实质性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2、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剩余资金(如有)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 (3)被公司或者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因重大过错等原因被降职、降级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触犯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职业道德或竞业禁止义务、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7)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形象的情形; (8)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则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持有人因执行公务死亡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在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全额卖出后分配给该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八章 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持股计划的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的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按照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分配安排,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九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本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章 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会计处理,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持股计划相关成本或费用的摊销对公司的净利润可能有所影响,但从本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考虑,本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五、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