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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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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3.2条规定,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2024年度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000万元至-25,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3,000万元至-18,000万元;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26,000万元至29,0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25,000万元至28,000万元。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代码前冠以*ST)。
  二、公司股票停牌情况及退市风险警示实施安排
  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和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历次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 9.3.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9.3.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2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1月25日、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2025-004)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2025-010),本公告为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事项
  具体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主要诉求及金额:1,530.91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浙0591民初870号),原告湖州市飞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告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被告一未依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155,000元、提前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5,152,500元,以及逾期租金及提前到期未付租金的违约金,共计15,309,127.5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1元;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保全保险费以及律师费;
  4、被告一在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原告以拍卖、变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备查文件
  《传票》
  《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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