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作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事项以正式签订的协议为准; 2、本合作协议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视具体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3、本合作协议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后续具体合作事项,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协议签署概述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合肥分行”或“乙方”)为加强合作,在以往全面战略合作的基础上,在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及相关业务领域保持紧密全面的合作关系。为此,公司与中国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意向合作额度项下各具体项目的实施条件及融资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批准文件为准。 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后续具体合作事项,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1、注册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13号 2、负责人:颜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7736J 4、成立日期:1998-01-21 5、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保管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总行授权的发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一)合作内容 1、双方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甲方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可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调整、分次实施。 2、具体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尽调结果、商业安排、法律可行性等,由双方最终协商确定、并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 (二)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甲方作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主体,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自身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同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合作所需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有关证照文件及乙方要求提供的其它基础材料。并与乙方共同推进工作方案落地实施。 2、乙方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90号)要求,乙方充分发挥集团多元化、全能型的业务平台优势,联动集团内附属机构,结合甲方情况积极研究并拟定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实施方案,与甲方开展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业务合作。 (三)合作机制 1、建立高层沟通机制。定期进行高层沟通,对在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协商,以推动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2、建立工作推进时间表。合作双方建立相关工作文件和合作信息的固定交流渠道,并就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作方案共同确定分工安排,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时间表,积极推进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作方案的开展。 3、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有助于公司加强与中国银行合肥分行的持续稳定合作,实现合作共赢,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重要的金融支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需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以双方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内容为准,协议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对于在合作协议之下开展的具体业务,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业务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