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4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25年4月16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基金规模上限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如下: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如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变更,将另行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5年4月16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资业务的相关事宜。 (3)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7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交易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包括境外地区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3)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4)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投资风险、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境内股票期权投资风险、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风险、境内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境内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衍生品风险;(5)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也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和卖出。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4月16日 公告日期:2025年4月1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3月10日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代码:159202 3、场内简称:恒生互联网科技ETF 4、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7,401,900.00份 5、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0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37,401,900.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4月16日 9、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5、本基金发售日期: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均为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5年3月17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截止日为2025年3月28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43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有效认购份额和利息结转份额合计237,401,900.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4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该日基金份额总额为237,401,900.00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25年4月16日。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30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4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恒生互联网科技ETF。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5920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7,401,900.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43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5,552.2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基金总份额237,401,900.00份,全部为上市交易份额。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135,641,023.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57.1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101,760,877.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42.86%。 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000.00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0.0004%。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3、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4、总经理:陈广益 5、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6、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596561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广州设有分公司。公司设立了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市场销售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公司目前下设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风控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权益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现金管理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组合投资部、交易部、零售业务部、机构业务部、金融同业部、证券金融部、网络金融部、产品开发部、数字营销部、营销支持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外部组织与协调,品牌宣传推广、媒体管理,公司各项政策、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与督办,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综合服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培训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部分,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和服务。 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和财务管理,公司自有资金集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税收管理等。 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法务、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员工行为监控、反洗钱等工作。 审计稽核部:负责公司审计、合规稽核检查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规划、IT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应用系统建设及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基金运营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估值、注册登记、资金清算及交易清算等工作。 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权益投资的投资决策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研究部:负责公司权益投资的研究支持等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的研究支持和投资组合管理(除货币基金外)等工作。 现金管理部:负责公司货币基金、短债类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量化策略研究及量化产品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专户投资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组合投资部:负责公司养老目标基金、FOF基金、FOF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集中执行、产品头寸管理及交易单元管理等工作。 零售业务部、华东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及广州分公司:负责拓展并维护银行零售渠道,实现公司产品在银行渠道的销售等工作。 证券金融部:负责与券商渠道的全面业务合作,银行及私人银行的专户代销、第三方机构的代销业务合作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负责针对各类机构客户,开展公募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开发、销售、服务、维护、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金融同业部:聚焦全国城农商行机构客户的系统性开发和维护,开展公募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开发、销售、服务、维护、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网络金融部:负责公司网络金融代销渠道和电子直销平台的营销、拓展,电子直销平台建设、优化运营维护等工作。 产品开发部:负责资产管理行业研究,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及养老金、社保类产品布局,产品注册申报,产品日常维护等工作。 数字营销部:负责公司产品营销及宣传推广、销售推动及支持,银行和券商线上业务拓展等工作。 营销支持部:负责向销售条线提供业务支持、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代销业务支持服务、销售数据和客户行为分析等工作,协助各销售部门推动业务发展。 客户服务部:负责直销柜台、客户服务、客户回访、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收集和整理客户反馈的信息等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3月末,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式员工336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74%,其中241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7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马晓倩,(021)38909769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末,本基金管理人共计管理167只公募基金产品。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坤先生,法国南特国立高等矿业学校自动化及工业信息技术专业硕士,曾任Fractabole量化IT工程师等职。2015年6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现任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2、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层 4、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5、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6、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7、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8、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9、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5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6081.79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654.03亿份。 (三)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4、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5、联系人:苑泽田 6、电话:(010)50938697 7、传真:(010)50938907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4、负责人:韩炯 5、电话:(021)31358666 6、传真:(021)31358600 7、联系人:陆奇 8、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五)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4、联系电话:021-63391166 5、传真:021-63392558 6、联系人:徐冬 7、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5年4月9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0元,基金份额总额为237,401,9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市前完成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拟合。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公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已于2025年4月2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4月3日刊登《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wjasset.com)查阅。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其持有本基金份额即受《基金合同》约束,应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30)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7)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募集、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