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10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4年9月20日一2025年3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9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588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二楼海纳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4月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1,301,916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章辉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宫文静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除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副总经理赖安定先生、副总经理袁敏捷女士、财务总监张占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已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未有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宏力达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公司独立董事龚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龚涛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孙立、敖菁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