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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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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编号:上国仲 (2024)第1292号),现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购买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项下的争议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仲裁情况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价格调整款项人民币45,0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4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4 年 2月 23 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万美元; (四)申请人应协助被申请人将以被申请人名义设立的“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截止 2024 年 6 月20 日,账户内资金为人民币 15,447,841.91 元)释放至被申请人的指定接收账户; (五)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15,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被申请人支付自 2023 年 1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为止的逾期利息,再减去托管账户内已有的孳息; (六)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元; (七)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510,734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204,293.6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6,440.40 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306,440.40 元; (八)本案被申请人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74,642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138,713.6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4,928.40 元;鉴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38,713.60 元; (九)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十)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确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的价格调整款项,公司已于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6,457.18万元,此次裁决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约1,774.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上国仲 (2024)第1292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8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编号:上国仲 (2024)第673号),现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购买协议》及《关于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项下的争议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仲裁情况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交割调整款本金人民币14,286,331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2,4-D酯延期款本金人民币1,943,871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粉唑醇延期款本金人民币18,462,393元;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甲羧除草醚延期款本金人民币 4,934,337 元; (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甲基磷酸二苯酯延期款本金人民币 5,992,523 元; (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800,000元; (七)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 (八)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86,526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 115,957.80 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 270,568.20 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上述费用,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70,568.20元; (九)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34,024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费用相冲抵; (十)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十一)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确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的交割调整款及项目支付款等被申请人合计需要向公司支付4,644万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052.88万元,本次裁定款项收回后将冲回已计提坏账金额,将增加公司利润约2,052.88万元。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上国仲 (2024)第 673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01民终94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郭俊辉、郭俊梅 (二)案由 瑞凯公司解散纠纷,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及2024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案件判决情况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为公司解散纠纷,在后续清算中才能确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01民终9418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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