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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
|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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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4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专项说明和审核意见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3人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林开涛、张学、刘巍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2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4月3日11点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位,实到董事7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7位。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黎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选举独立董事刘巍先生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 刘巍先生个人简历 刘巍: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 主要教育经历: 1987年09月-1991年06月,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工程自动化。 1999年09月-2001年01月,中国人民大学,MBA 主要工作经历: 1991.07一1999.09,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原洛阳铜加工厂),技术改造指挥部电气工程师;外贸公司出口部主管; 2001.03一2001.12,飞利浦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外部战略顾问; 2001.12一2003.08,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咨询师; 2003.08一2004.10,海南椰岛华东总部,副总经理; 2004.10一2011.06,上海碧元采暖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06一至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产业研究部主任、副秘书长、副会长。 刘巍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 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2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4月3日13:00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位,实到监事3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监事3位。 3.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平女士主持。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2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殷海鸣先生因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保障公司合规治理,殷海鸣先生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殷海鸣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经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刘巍先生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刘巍先生简历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之附件内容(公告编号:2025-023)。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通商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通商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通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3、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同意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进行核查,同意该议案。 4、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注销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因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原因不再续约、退休等,自不再与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个人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前述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行权的10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股份股票期权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靳明明 经办律师: 向 尚 事务所负责人: 孔 鑫 2025 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2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人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00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后,激励对象人数由52人调整为49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1,995万份调整为21,895万份。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京蓝”)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对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同意相关议案。2024年4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专项意见》。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公司在内部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有2名拟激励对象存在可能导致其不符合《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的要求情形。据此,监事会建议董事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8)。 3、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0)。 4、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4年5月21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21,995万份股票期权。 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2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1,995万份。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5)。 5、2024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股票期权等授予登记。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3人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00万份由公司注销。注销后,激励对象总数由52人调整为49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1,995万份调整为21,895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3人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期权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股份股票期权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日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3人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期权事项。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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