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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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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5-016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日下午2:5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2楼20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冬先生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4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4月1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0人,代表股份87,534,39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7,987,99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47人,代表股份19,546,3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存、贷款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5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95,8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24%;反对1,26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弃权2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95,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24%;反对1,2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弃权2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5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013,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4%;反对1,2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6%;弃权2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013,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4%;反对1,2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6%;弃权2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协议转让湖北松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6,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3%;反对3,05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6%;弃权2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6,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3%;反对3,0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6%;弃权2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晨曦、王萍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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