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资本 公告编号:2025-011 |
|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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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现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31日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63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恕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17,132,46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8,269,991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998,862,471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96人,代表股份3,927,805,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74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3,231,512,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49%;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491人,代表股份696,2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90人,代表股份184,466,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出席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0人,代表股份184,466,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2%。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059,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7%;反对5,44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弃权305,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72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50%;反对5,44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5%;弃权305,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关联股东未参与本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112,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5,4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291,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77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38%;反对5,4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82%;弃权291,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9%。 关联股东未参与本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尔康、常天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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