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1版)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①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②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③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2)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外部经营环境、本行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工作。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对本行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分红回报规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和永续债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本行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30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以夯实本行资本实力,支持未来业务发展,提升本行风险抵御能力。 (一)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6月30日实施完毕; 3.假设本次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为20,569,620,252股A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2025年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分别为0%、2.5%和5%; 5.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包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引起的普通股股本变动;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本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本行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永续债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永续债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 2、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原有资本金共同使用,其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根据以上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增加,对本行2025年基本每股收益有一定摊薄影响。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行对本次测算的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测算中的本次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发行完成时间仅为测算预估值,最终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等确定。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本行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请参见本预案“第三节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二)本行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方面,本行持续深化人才开发与培养,全方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本行坚持开放的人才观,持续打造雇主品牌,吸引优秀人才。本行高度重视员工发展,建立并有效实施“管理+专业”的双通道晋升机制,完善横向流动机制,实现人岗相适。不断加大员工岗位职级聘任力度,加快核心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围绕科技、零售金融、公司金融、资金资管、风险管理等重点领域选拔培养专业领军人才;健全完善领军人才选拔、激励、考核、退出机制,加强领军人才的考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科研攻关、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高端引领作用。开展各层级人才库建设,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使用力度。不断完善人才培训体系,分层分类打造重点培训项目,不断提高培训质效。 技术方面,本行以“十四五”IT规划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持续加快创新突破和转型升级,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本行以金融科技赋能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拓展金融科技支撑服务和应用场景,深化创新技术驱动能力,积极探索前沿技术应用,努力构筑差异化发展新路径。新一代公司业务核心系统于2024年1月全面投产上线,复用新一代个人业务核心系统技术平台底座和分布式架构,基于国产服务器、国产操作系统和国产数据库打造,实现客户服务、产品创新、数据整合、风险管控、差异化服务、个性化需求敏捷开发六大关键环节的赋能升级,是本行推进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的再实践和再发展。本行不断夯实安全生产根基,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加强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强化职能整合、板块联动、总分协同,全力加快科技精细化、数字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助推水平。 市场方面,本行以服务客户为中心,坚持以创新变革推进渠道建设日趋完善,持续提升线上线下服务体验,不断增强多渠道协同服务客户能力,通过打造便民服务新模式、搭建金融服务新场景,更好地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多样化需求。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本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本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行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规定,加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管控付息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产业务收益率、着力稳利差,为股东积极创造资本回报。 (三)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本行将继续秉承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持续优化“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稳步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合规达标工作,持续提升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增强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分红政策并严格落实。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落实利润分配相关制度,综合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以及现金流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安排利润分配事宜,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和回报。 六、关于本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3、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推动本行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6、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行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二)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证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做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本行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行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邮政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