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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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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购股份用途:员工持股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7.53元/股(含)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公司问询,截至本次回购方案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监高、第一大股东中国华信邮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监高持有有限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公司回购A股股份期间不减持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5年3月28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董事庄丹先生因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因此回避表决。
  根据《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的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若国家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将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的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57.5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2,781,15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57.5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5,562,31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3%。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7.5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6,000万元和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7.5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781,158股至5,562,315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7%至0.73%,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人民币31,726,719,92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1,628,982,141元。按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32,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1.01%、2.75%。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问询及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有限合伙份额的宁波睿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出售其所持公司A股股票1,130,200股,及宁波睿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出售其所持公司A股股票701,100股。上述减持系公司上市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既定减持规划出售持有的股份,以向平台内员工分配收益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
  除前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中国华信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中国华信、员工持股平台宁波睿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睿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公司问询,截至本次回购方案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监高、第一大股东中国华信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完成后3年内,若公司未能将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全部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工作,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回购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如需)。
  4、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所有文件,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6、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次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869 证券简称:长飞光纤 公告编号:临2025-014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会议,就公司拟实施的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就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并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经与会职工代表充分讨论,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869 证券简称:长飞光纤 公告编号:临2025-012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5年度开展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产品类型包括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及期权等相关组合产品。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保证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期限内任一时点套期保值业务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本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无本金或收益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等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1、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国际化战略的深入实施,海外业务的持续拓展,公司2024年度海外业务收入已达约人民币41.21亿元,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3.8%,且涉及的国家和区域,以及相应货币套期保值需求不断增加。公司及下属公司基于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具体情况,开展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的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利于控制公司外汇系统性风险、降低外汇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及海外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长飞(江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长飞通用电缆有限公司、安弗施无线射频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等公司均从事电力线缆生产相关业务,而铜与铅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有效降低该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成本造成的影响,提升相关业务抵御风险的能力,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基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套期保值业务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保证金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保证金余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套期保值业务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3、交易方式及类型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只限于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品种具体包括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及期权等相关组合产品。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的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铜与铅商品,品种具体包括期货及期权等相关组合产品。套期保值期限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匹配,一般不超过三年。
  4、交易资金来源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及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5年度开展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业务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业务风险
  1、市场风险
  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合约汇率、利率与相应市场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及铜与铅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合约价格与该等原材料市场价格的差异,将引起合约价值变动。该等变动与合约对应的风险资产的价值变动形成一定的对冲,但仍有亏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的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具体情况开展,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拟开展的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基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开展,但仍存在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履约风险
  若期货及衍生品合约交易对手方无法完成交易,则存在履约风险。
  4、其他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合约条款不明确,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2、公司已制定《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交易办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及下属公司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并针对新兴市场货币外汇风险制定《小币种外汇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强化风险管理。
  3、公司选择的交易对手方为具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国内和国际性金融机构,并将审慎核查与该等交易对手方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四、交易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的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利于控制公司外汇及原材料系统性风险、降低外汇及大宗商品原材料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及相关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关于开展外汇及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869 证券简称:长飞光纤 公告编号:临2025-013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进展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与El.En. S.p.A.(以下简称“El.En.”)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El.En.附属公司奔腾激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激光”或“标的公司”)控股股权。
  ● 公司拟出资人民币23,995.98万元,收购El.En.之子公司Ot-las S.r.l.(以下简称“Ot-las”)持有的奔腾激光28,698,288股股份,对应59.183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奔腾激光将成为本公司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 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后续交割过程中上存在不确定因素;
  2、奔腾激光的经营业绩受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在业务整合及实际经营中存在业绩不及预期的经营风险;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境内及境外相关行政主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已于2024年11月8日与El.En.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El.En.附属公司奔腾激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Cutlite Penta S.r.l控股股权。公司另于12月31日与El.En.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延展框架协议有效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及《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公司积极与El.En.就交易方案和架构进行探讨与论证。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意大利El.En. S.p.A.下属公司奔腾激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权进展的议案》,同意公司El.En.签署购买协议;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奔腾激光59.1837%股权;并授权公司总裁行使具体决策权,拟定及签署股权交易协议等后续相关交易文件,并办理相关交割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公司与El.En.尚未就Cutlite Penta S.r.l股权交易事宜签署协议。若后续相关事项有进展,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鉴于前期已披露框架协议,为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持续性,公司本次就相关协议签署的最新进展进行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El.En.S.p.A.
  注册地址:Calenzano (FI) – Via Baldanzese no. 17
  商业登记号:03137680488
  公司介绍:El.En.是全球领先的激光技术公司,总部位于意大利佛罗伦萨,于意大利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ELN。El.En.主要从事激光系统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美容和科研领域。El.En.的产品包括激光切割机、激光焊接机、医疗激光器以及用于美容和皮肤治疗的激光系统。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市场网络和子公司。El.En.在欧洲、北美、南美、亚洲和中东等地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和子公司。Ot-las主营设计和制造用于切割、打标和雕刻的激光机,为El.En.的子公司。
  根据El.En.发布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其2023年度营业收入约为欧元69,229.0万元、归母净利润约为欧元4,823.9万元;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为欧元31,296.2万元、归母净利润约为欧元2,729.7万元。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奔腾激光概况
  奔腾激光成立于2012年12月24日,现持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95715539)。奔腾激光的基本情况如下:
  ■
  本次交易前后,奔腾激光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方持有奔腾激光的股权均已实缴出资。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温州普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北京起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奔腾激光2024及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2024年度,奔腾激光实现营业收入约人民币60,871.5万元,较去年同比下降约11.93%,主要为2024年国内工业激光装备市场进入供需调整期,新能源板块相关需求下行、产品单价下降所致。
  四、标的公司的定价情况
  本公司拟以协议收购方式受让Ot-Las持有的奔腾激光28,698,288股股份,交易总对价为人民币23,995.98万元,该定价系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标的公司权益价值人民币40,544.92万元为基础协商确定。根据购买协议约定,最终交易对价将根据以下事项进行调整:(1)奔腾激光向Ot-Las出售Cutlite Penta S.r.l股权交割实际缴纳的税费与人民币13,670,000元的差异,及标的公司与徐州宝元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诉讼赔付金额与人民币40,949,951元的差异;(2)奔腾激光未能实现下文所述业绩目标;(3)若奔腾激光未能在本次交易交割前完成对浙江摩克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约人民币25,000,000注册资本的实缴,本公司有权在交割对价中下调该等金额。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标的公司权益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统筹考虑了奔腾激光的经营情况,定价公允、合理,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购买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买方: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Ot-Las与El.En.(保证人,与Ot-Las合称“El.En.方”)
  买方和El.En.方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二)购买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业绩目标约定
  奔腾激光需实现以下销售收入和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的业绩目标:
  ■
  上述经营业绩须以经本公司认可的审计机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果奔腾激光未能实现任何业绩目标,Ot-Las应且El.En.应促使Ot-Las向公司退还公司支付的奔腾激光转让认购对价的5%。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同意放弃向El.En.和Ot-Las提出退还款的权利:
  情形一: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奔腾激光实现2027年的两项业绩目标,且(ii)奔腾激光在2025年-2027年累计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相应累计业绩目标的95%。
  情形二: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奔腾激光实现2027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业绩目标和2025年-2027年累计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业绩目标,且(ii)奔腾激光在2025-2027年和2027年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2025-2027年累计业绩目标和2027年业绩目标的95%。
  上述财务数据应由公司和Ot-Las认可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2、少数股东股权购买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除公司、覃晓鸣、骆玉森和黄涛之外的奔腾激光股东(“奔腾激光少数股东”)在奔腾激光2027财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发布之日(“2027财年财务报表日期”)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租赁、转让、捐赠、信托、授予、许可、抵押、质押、留置、带担保转让、委托经营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奔腾激光股份。在2027财年财务报表日期或之后,奔腾激光少数股东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指明拟转让的股份数量,要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奔腾激光股份,公司应根据经本公司认可的审计师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奔腾激光2027年末每股股东权益1.05倍的每股价格,从奔腾激光少数股东处购买相应部分的股份。
  3、El.En方的义务和承诺
  (1)排他性:自购买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或购买协议终止的较早日期止,El.En.方均不得,也不得允许任何集团公司或其各自的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 (a) 批准、授权、进行、接受、招揽、发起、回应、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来自任何其他方(公司除外)的要约或提案,或就涉及对任何集团公司进行投资、购买股权或重大资产、收购、合并或整合的任何交易,或可能替代、阻碍或干扰交易文件所设想交易的任何交易,与任何其他方进行或继续任何讨论或谈判;(b) 向任何其他方(公司除外)提供或提议提供任何非公开信息,或以任何方式与之合作,或协助、参与、促进或鼓励任何其他方(公司除外)努力或试图进行上述任何交易。
  (2)竞业禁止:除非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El.En.方及其各自关联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在购买协议签署完成的三年内建立、投资、参与、协助、开展、从事、涉及或间接拥有与任何集团公司所从事的特定业务竞争或类似的任何业务等。
  (3)其他由公司要求并将在购买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与承诺。
  (三)赔偿及保证
  Ot-Las将就本次交易任何损害、损失、责任或开支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作出赔偿,使本公司免受伤害。
  主要特殊赔偿条款包括:(1)本公司仅就赔偿金额高于欧元10,000元的事项提出赔偿要求;(2)若奔腾激光就徐州宝元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诉讼须支付的赔付金额高于人民币40,949,951元,超出的部分由Ot-Las承担。
  (四)交易完成后公司治理安排
  标的公司在交割后设有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董事由本公司委派,1名董事由Ot-Las委派;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担任。此外,本公司有权提名1名财务总监并经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将由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将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股东会普通决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但以下特别决议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1、公司增减资;
  2、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回购股权;
  5、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主要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8、其他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确定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由特别决议审议和决定。
  (五)交易完成的条件
  根据购买协议,本公司完成本次交易交割的主要条件包括:
  1、各方就本次交易已完成所有相关审批、授权等相关程序;
  2、本次交易完成境内及境外相关行政主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
  3、Ot-Las以令公司满意的方式完成重组;
  4、公司将对奔腾激光目前适用于管理人员、董事和关键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和雇佣协议进行审查直至满意;
  5、奔腾激光应已将浙江摩克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5%的股权连同所有相关股东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并应已缴足奔腾激光在转让后持有的浙江摩克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
  6、在股权购买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交割条款。
  六、本次交易的影响
  (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公司作为光通信领域的领先企业,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进多元化发展战略,激光产业链是公司多元化战略举措拓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奔腾激光专注于高功率激光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切割、焊接、新能源汽车等领域。通过本次收购,公司将实现对高功率激光加工设备研发与生产的全面覆盖,进一步完善公司在激光设备领域的产品结构,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联动,有助于公司在激光加工领域实现战略布局,拓宽业务边界。
  (二)实现业务协同效应
  公司与奔腾激光在市场拓展、产品与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方面都有良好的协同效应。奔腾激光在国内外均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能够帮助公司的激光器业务拓展海外市场,强化品牌建设;此外,公司国际化业务布局广泛,在电力、通信等领域均有业务布局,有利于奔腾激光拓展这些领域的激光设备业务,双方可实现市场覆盖的互补和业务的协同发展。
  产品与技术研发方面,奔腾激光在高功率激光设备领域拥有深厚的技术沉淀,尤其在激光切割和焊接技术方面占据领先地位,可以与公司进行技术互补,共同研发出更先进的激光加工设备,提升产品性能和技术水平,强化在激光行业的领先地位。
  生产经营方面,公司在激光器领域的产业链布局和管理经验将为奔腾激光提供丰富的资源和运营优化能力。在生产流程、供应链效率和资源整合方面的协同效应,将有效降低双方的运营成本,并提升生产效率。
  (三)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提升市场竞争力
  随着5G、物联网和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快速发展,激光加工设备的需求持续上涨,公司收购奔腾激光后,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对激光加工设备的需求,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同时,公司亦能获取奔腾激光在该领域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四)业绩回报
  奔腾激光积极秉持发展战略目标,积极在船舶制造领域、自动化领域、三维五轴领域和新能源领域进行业务布局,同时力拓海外市场,整体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船舶制造领域,受益于国家造船业的长远发展,奔腾激光的造船厂造船订单量持续饱和,业务延续性高;自动化领域,奔腾激光已成立扬州分公司专攻自动化技术,目前自动化的销售呈高速增长态势;三维五轴领域,奔腾激光已与国内领先主机厂展开合作;新能源领域,奔腾激光2025年一季度签约订单金额近亿元,全年销售额可期;此外,奔腾激光已全面打开欧美高端市场,较国内平均毛利率较高,同时亦在积极筹备海外工厂减少关税政策影响。奔腾激光2025年1月与2月均实现盈利,长期来看,随着双方业务的协同发展和生产经营效率的提升,奔腾激光的业绩状况有望进一步改善,为公司带来财务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表现。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及土地租赁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涉及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等方面的情况。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约为人民币32.93亿元,可满足本次交易公司出资总额。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后续交割过程中上存在不确定因素;
  2、奔腾激光的经营业绩受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在业务整合及实际经营中存在业绩不及预期的经营风险;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境内及境外相关行政主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项目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股权购买协议
  3、奔腾激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五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飞光纤”或“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考核期内,根据公司业绩指标的达成情况及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本持股计划的权益解锁,存在公司或持有人指标考核未全部达成而造成本员工持股计划无法解锁至持有人的可能性。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对公司未来业绩完成情况的承诺,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受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六、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七、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产生的相关成本或费用的摊销可能对考核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八、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含义一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218人,最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60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7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6.97元/股。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每期实际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及参加对象个人业绩达成结果确定。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
  九、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十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
  1、本文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总则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业绩增长,最大程度激励关键员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关键里程碑任务的达成,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二、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股份数不超过600万股,合计持有份额不超过10,182万份。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具体拟认缴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
  注:
  1、参加对象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股数份额以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2、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庄丹先生拟持有的份额上限为526.07万份,对应认购股数上限为31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为5.17%。
  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股数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规模、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于 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拟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股份数不超过6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9%。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1、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6.97元/股。
  2、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A股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93元的50%,为每股16.97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A股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77元的50%,为每股16.89元。
  3、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均对保障公司战略目标实施、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
  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希望提升核心人才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有效实现核心人才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持有人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考核达成及市值增长情况,本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且实现二者利益长期深度的绑定,有利于稳定和鞭策团队,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确定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其他上市公司案例,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参加对象范围、解锁时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4、购买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所示: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
  ②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
  ③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
  ④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⑤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四)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3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限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体现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考核要求为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对每个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批次解锁分配至持有人,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份额不得解锁,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应规定收回,并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后,以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A、B、C)、不合格(D)两个档次,个人实际解锁份额根据对应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兑现,当期实际解锁份额=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持有人所持当期份额×个人层面解锁比例(N)。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个人层面解锁比例(N):
  ■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处置,则未处置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从而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以鼓励持有人最大限度地达成,充分发挥激励效果。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持有人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持有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持有人对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持有人个人是否达到解锁的条件。
  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的分配方案等事项;
  9、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使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1/2(不含1/2)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协议、合同文件;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调整、股份过户、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6、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四、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份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三)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各个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标的股票和份额分配的处理方式,方案具体如下:
  1、由管理委员会择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在解锁额度范围内陆续减持标的股票,获得收益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2、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对应的解锁后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3、满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要求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该权益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
  4、以上几种方式结合,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安排。
  (四)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若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则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的处置办法。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若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则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的处置办法。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账户已解锁部分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并有权决定将该份额分配至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该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届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限制条件自主约定该份额的受让情况,如是否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受让、受让份额、受让价格等)。
  ■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二)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本计划第九章第五条第一款。
  (三)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纳入解锁条件。但如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应共同指定其中一位继承人取得员工持股资格。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一章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5年4月将受让股票600万股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33.81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的受让股份支付总费用为10,104.0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5年至2028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
  说明: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二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独立运行。本员工持股计划均未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聘用、雇佣或劳务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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