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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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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5-009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名称: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尚国潮”)
  ● 被担保人名称:丽尚国潮(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控股”),丽尚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 本次公司拟为其全资子公司丽尚控股 1000万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人不是公司关联人。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金额:无。
  ● 风险提示:丽尚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7日,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丽尚控股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1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实际融资金额和利率以与银行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公司与江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二)公司关于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为子公司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8.5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新增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6.4亿元;对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子公司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2.1亿元。
  公司董事会已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总额范围内确定各项融资业务方式及金额、担保方与被担保方、担保金额、调剂额度和具体担保内容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上述事项已经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丽尚国潮(浙江)控股有限公司
  1、 成立日期:2020 年 12 月 21 日
  2、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3、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号工万创意中心2幢201室.
  4、 法定代表人:唐华兵
  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玩具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箱包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美发饰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丽尚控股100%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丽尚控股不属于公司关联方,其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丽尚国潮(浙江)控股有限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金额:1000万人民币
  5、担保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7,578.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66%。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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