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题导航 |
 |
|
|
|
|
|
|
|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5-018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特”、“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7,269,62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5.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96.64元,扣除发行费用23,066,197.73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6,933,798.91元。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3B0108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项目中租赁其中8艘62,000吨多用途纸浆船、12艘7万吨级多用途纸浆船和租赁5艘68,000吨多用途纸浆船,以及建造1艘65,000吨半潜船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47,416.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0,280.01万元(美元金额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按2023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1美元=6.9655元人民币,下同)。 注2: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支出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租赁29艘多用途纸浆船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以外汇或信用证进行支付。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时为了避免公司用募集资金账户中的人民币购汇后支付而产生结、购汇率差而产生汇兑损失,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因此,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在支付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汇总、保留相关支付单据,并按月编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明细表; 2.财务部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3.置换申请得到批准后,公司(或子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或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公司建立专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凭证、交易合同、支付单据等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支付凭证、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逐月汇总统计并报送保荐人;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远海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及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证券代码:600428 公告编号:2025-021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造1艘7万吨级半潜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投资建造1艘7万吨级半潜船,项目总投资约103,160万元人民币。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为了加快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转型升级,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半潜船“运输+安装”领域的领先优势,持续做大做强公司半潜船队,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广船国际投资建造1艘7万吨级半潜船,项目总投资约103,160万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方简介 广船国际成立于2006年05月25日,注册地为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启航路18号,注册资本1,001,11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激。广船国际是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华南地区最大、最现代化的综合舰船造修企业,在建造半潜船、客滚船、极地运输船等高技术特种船舶方面掌握核心技术。1999年至今,广船国际先后为公司建造了多艘半潜船。 三、船舶建造合同主要条款 (一)造船主体 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合同价格 项目总投资约103,160万元人民币。其中,船价101,800万元人民币,建造期间的资本化费用1,360万元人民币。 (三)交船时间 2027年5月31日。 (四)交船地点 广船国际有限公司码头。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近年来,公司通过自建、租入和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半潜船船队运力,抓住产业变革机遇,找准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通过强化核心技术引领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在大型模块项目运输+安装领域持续巩固组合竞争优势,实现从传统运输服务商向项目海运总包商的跨越式发展。 考虑到公司在已签约项目和在投标项目用船方面存在运力缺口,需补充新的运力参与市场竞标。本次新造1艘7万吨级半潜船,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半潜船队在海工运输市场的竞争力,满足大型半潜船市场需求,强化高端市场的控制力,巩固全球行业领军地位。 经测算,本次项目内部收益率约7.12%,静态投资回收期11.9年,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5-013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279元(税前)。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1,530,587,671.58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76,815,868.81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9元(含税)。截至2025年3月17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2,743,920,39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65,553,790.21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50.02%。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经营现金流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5-017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2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特”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7,269,62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5.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96.64元,扣除发行费用23,066,197.73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6,933,798.91元。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3B0108)。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近日,公司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洋浦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中远海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计存放金额与扣除本次发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费用(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存在差异,主要系资金活期存款利息收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租赁29艘多用途纸浆船项目;(2)建造1艘65,000吨半潜船项目(境外美元);(3)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书存、王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洋浦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租赁29艘多用途纸浆船中的25艘/4艘多用途纸浆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2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2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甲方1及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2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书存、王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5-016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特”或“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 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 ● 风险提示:尽管公司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2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7,269,62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5.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96.64元,扣除发行费用23,066,197.73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6,933,798.91元。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3B010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子公司及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项目中租赁其中8艘62,000吨多用途纸浆船、12艘7万吨级多用途纸浆船和租赁5艘68,000吨多用途纸浆船,以及建造1艘65,000吨半潜船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47,416.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0,280.01万元(美元金额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按2023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1美元=6.9655元人民币,下同)。 注2: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远航运(香港)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公司及中远航运(香港)可在使用期限、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三)投资种类 为严格控制风险,公司拟投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四)实施方式 本次授权期限为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式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中远航运(香港)将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障资金安全;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和分析产品投向及其进展,如发现存在投资风险因素,将及时介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中远航运(香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依据公司及中远航运(香港)经营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及中远航运(香港)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通过适度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各类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公司可在使用期限、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通过适度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核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及中远航运(香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远航运(香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5-019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航运(香港)”)以及洋浦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中远海运”)提供借款用于实施“租赁29艘多用途纸浆船项目”以及“建造1艘65,000吨半潜船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7,269,62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5.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96.64元,扣除发行费用23,066,197.73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6,933,798.91元。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3B0108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项目中租赁其中8艘62,000吨多用途纸浆船、12艘7万吨级多用途纸浆船和租赁5艘68,000吨多用途纸浆船,以及建造1艘65,000吨半潜船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47,416.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0,280.01万元(美元金额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按2023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1美元=6.9655元人民币,下同)。 注2: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三、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提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租赁29艘多用途纸浆船项目”实施主体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航运(香港)”)以及洋浦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中远海运”),“建造1艘65,000吨半潜船项目”实施主体为中远航运(香港),为保证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中远航运(香港)、洋浦中远海运提供借款。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仅限于募投项目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经双方充分协商,公司对中远航运(香港)及洋浦中远海运借款利率参考借款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均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按照上述实施主体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拨付到位。上述实施主体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前偿还借款。中远海特将就借款具体事宜与上述实施主体签署《借款协议》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本次借款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股100%。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洋浦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 ■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股100%。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上述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监管。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提供借款方式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洋浦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投入募集资金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利率参考借款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借款期限均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本次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实施,本次借款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