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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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2025年3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0日 6、主持人:董事长邓敏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5人,代表股份368,695,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44,399,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6人,代表股份24,296,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6人,代表股份24,296,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6人,代表股份24,296,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林祥、杨雨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361,44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33%;反对6,707,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4%;弃权543,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4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552%;反对6,707,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093%;弃权543,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5%。 2、在关联股东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7,495,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21%;反对7,828,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3%;弃权531,9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3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897%;反对7,828,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07%;弃权531,9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361,177,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1%;反对6,891,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1%;弃权626,1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78,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590%;反对6,891,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39%;弃权626,1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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