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资金出借概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对外出借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港集团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2025 年向借款方民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马士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港口投资有限公司、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借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92 亿元(不含向关联方出借资金),资金出借期限最长自提款日后不超过24个月,资金出借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资金出借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其中,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东公司”)向借款方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码头”)出借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0亿元,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码头”)向借款方盐田码头出借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75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2025年对外出借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2)。 二、资金出借进展情况 1、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明东公司与借款人盐田码头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东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盐田码头发放了人民币2.00亿元的出借资金。 本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委托人(甲方):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人(丙方):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出借资金用途:日常经营支出。 (三)出借资金金额:2.00亿元人民币。 (四)出借资金利率:2%。 (五)出借资金期限:2025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5日。 (六)本金偿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七)借款人违约责任:丙方未按时足额清偿出借资金本息、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性条款等,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出借资金、宣告已发放出借资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立即偿还出借资金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以清偿丙方所欠出借资金债务。 (八)纠纷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次出借资金发放后,明东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人民币3.30亿元额度内,已为盐田码头发放了出借资金人民币2.00亿元。 2、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集装箱码头与借款人盐田码头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集装箱码头于2025年3月26日向盐田码头发放了人民币1.50亿元的出借资金。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委托人(甲方):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人(丙方):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出借资金用途:日常经营支出。 (三)出借资金金额:1.50亿元人民币。 (四)出借资金利率:2%。 (五)出借资金期限:2025年3月26日至2026年3月26日。 (六)本金偿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七)借款人违约责任:丙方未按时足额清偿出借资金本息、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性条款等,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出借资金、宣告已发放出借资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立即偿还出借资金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以清偿丙方所欠出借资金债务。 (八)纠纷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次出借资金发放后,集装箱码头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人民币3.75亿元额度内,已为盐田码头发放了出借资金人民币1.50亿元。 三、累计提供出借资金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出借资金后,公司对外出借资金总余额为人民币1.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借资金总余额为人民币2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5%;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