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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3月28日起,对旗下3只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基金份额的基金情况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新增加D类、E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E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
  二、D类、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情况
  1、上述3只基金新增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的现有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2、D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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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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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持续持有D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
  对于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三、D类、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
  上述3只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述3只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上述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3月28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
  附件一:《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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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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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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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了相应修订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D类、
  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3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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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A/B的前端交易代码为121012,后端交易代码为128012。
  2、本基金自2025年3月28日起增设D类、E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2010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D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D类、E类份额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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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D类、E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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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持续持有D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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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1)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的补差。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2)赎回费: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转换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转换公式及其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价外法)=(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价外法)=(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费率)
  补差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收取固定金额申购费的,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适用绝对数额的补差费)。
  (3)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人当日多次转换,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最新相关公告。
  (2)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3)关于本基金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换业务情况,请投资者以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布的最新相关信息为准,或直接咨询基金销售机构。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D类、E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7.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5年3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D类、E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D类、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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