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3月25日、2025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huataifund.com)分别发布了《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21-80299085 邮政编码:200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或021-8021019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3月25日,即2025年3月2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huatai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同)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投资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 (免长途话费)或021-8021019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2:《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订的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4《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等。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4月2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2、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4: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说明书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3月1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同意通过方为有效,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修改要点 1.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如下,并相应修改了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具体如下: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进行甄选,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3.调整相应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5.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估值所涉及内容,具体如下: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补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除根据上述主要内容而进行的修改外,基金管理人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及本基金实际运作的需要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更新。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详细对照表请见本附件第四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应对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可能遭遇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以避免其发生大额赎回而对基金运作造成重大影响。 四、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