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3月26日 星期三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2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志茂先生和朱凤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8日14时至2025年2月19日14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公开拍卖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和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合计62,300,000股股份。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姓名朱波竞得新世纪公司持有的200万股股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4)。
  近日,公司接到新世纪公司函告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上述被拍卖的新世纪公司原持有的公司200万股股份已于2025年3月2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
  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朱波本次所受让的股份在完成过户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2.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
  3.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并非控股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新世纪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 1分 很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非常差,太令人失望了!
  • 2分 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不好,不能满足要求。
  • 3分 一般
    商品样式和质量感觉一般。
  • 4分 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比较满意,符合我的期望。
  • 5分 非常满意
    我很喜欢!商品样式和质量都很满意,太棒了!
点击星星就可以评分了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