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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发行或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十二)决议有效期 股东会关于本次授权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债券的发行,且本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注册或登记的(如适用),则本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注册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债券的发行或部分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同意本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设备作为转让标的及租赁物,与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属于本集团关联/连方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租赁期限不超过七年。 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同时,同意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融资租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利率、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保证金、留购价款等)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有关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之《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安排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5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印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5]MTN272号及中市协注[2025]SCP71号),交易商协会已接受本公司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注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5] MTN272号) 1、本次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人民币40亿元,注册额度自2025年3月20日起2年内(以下简称“注册有效期”)有效,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2、本公司在上述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 二、《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5] SCP71号) 1、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60亿元,注册额度自2025年3月20日起2年内有效,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2、本公司在上述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股东会的授权,在上述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52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临床试验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复宏汉霖”)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HLX79注射液(人唾液酸酶融合蛋白)(申请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以下简称“HLX79”)联合利妥昔单抗注射液用于治疗活动期肾小球肾炎(以下简称“该治疗方案”)开展临床试验的批准。复宏汉霖拟于条件具备后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开展该药品的II期临床试验。 二、HLX79的基本信息及研究情况 该治疗方案中所涉的HLX79为复宏汉霖于2024年12月自Palleon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Palleon”)许可引进的唾液酸酶融合蛋白。根据许可安排,复宏汉霖与Palleon将根据共同制定的全球开发计划于全球范围内开展HLX79的开发活动,其中,复宏汉霖获独家许可区域为中国境内及港澳台地区。 截至2025年2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治疗方案的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14万元(不包含许可费以及单药的研发投入,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5年3月25日,下同),于全球范围内尚无同类联合治疗方案获批上市。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要求,该治疗方案及所涉药品HLX79尚需在中国境内开展一系列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根据研发经验,新药研发存在一定风险,例如临床试验可能会因为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等问题而终止。 新药研发及至上市是一项长期工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5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本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以部分自有资产设备作为转让标的及租赁物,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 ●融资租赁业务项下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概况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以部分自有资产设备作为转让标的及租赁物,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 该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董事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融资租赁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前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对方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且不属于本公司之关联/连方。 三、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内容 部分控股子公司拟以部分自有资产设备作为转让标的及租赁物(以下简称“标的”),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开展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由出租方向相关控股子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取得标的的所有权,并同时将该标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等控股子公司使用。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租赁期限不超过七年。具体利率、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保证金、留购价款等具体条款以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3月25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旨在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融资款将主要用于相关控股子公司的日常运营。开展该等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对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现阶段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也不会对本集团未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4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系于已经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预计总额内发生,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会批准。 ●本集团的业务模式导致下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本集团的独立性。 一、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履行的审议程序 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公益捐赠的议案,批准控股子公司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于2022年至2024年每年出资人民币500万元通过共享基金会开展公益捐赠。 2、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及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与复星财务公司2023年至2025年的日常关联交易上限。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和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3、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国药控股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该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国药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2023年至2025年的日常关联交易上限。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和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4、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国际”)续签持续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复星国际续签《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包括涉及房屋承租、出租业务的协议各1份)以及《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该等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2024年各项交易之预计上限。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5、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其他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批准本集团2024年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之预计(已经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持续/日常关联/连交易及其2024年预计上限除外)。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6、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深圳市鹏复生物医药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其中包括)批准上海复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担任深圳市鹏复生物医药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2024年至2026年各年度管理费上限之预计。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暨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关审议程序 1、本集团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系于已经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预计总额内发生,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1:指“其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 注2:指复星国际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但不包括本集团。 注3:系平行基金。 注4:复星凯瑞于2024年10月31日纳入本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并不再是关联方。 注5:本集团通过复星公益基金会、共享基金会实施社会公益捐赠。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差异较大的原因说明: ■ 注6:指“其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 3、就实际执行情况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集团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吴以芳先生、王可心先生、关晓晖女士、文德镛先生、陈启宇先生、徐晓亮先生、潘东辉先生和陈玉卿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4名董事(即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系本集团与关联方以自愿、平等、互利、公允为原则,本集团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除通过关联方实施社会公益捐赠外),同与非关联方进行的该类交易在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等方面基本一致;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1)本集团业务覆盖药品制造与研发、医疗器械与医学诊断、医疗健康服务等领域,与从事药品/诊断/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流通业务的关联方企业存在上下游关系,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购销、服务等业务往来。此外,关联方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为满足本集团日常业务运营中的不时需求,该等产品及服务的供应/提供可为本集团提供更多替代选择。 (2)承租、出租房屋系主要用作本集团或关联企业日常经营之场所。 (3)复星财务公司所提供之金融服务有利于丰富本集团存贷款业务渠道、提高本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存款收益并降低整体存款风险以及提高与外部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 2、交易的公允性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除通过关联方实施社会公益捐赠外)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相关方协商确定,故定价依据公允、合理;该等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交易对本集团独立性的影响 本集团业务模式导致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本集团的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4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税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将向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截至2025年3月25日,本公司总股本(即2,671,326,465股)扣除已回购但未注销股份(即14,218,200股)后的股份总数为2,657,108,265股。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如本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但未注销股份后的股份总数发生进一步变动的,本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年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3,598,185,829.93元。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提请股东会批准,具体如下: 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并提请股东会批准向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0元(税前)。 以截至2025年3月25日本公司总股本(即2,671,326,465股)扣除已回购但未注销股份(即14,218,200股,包括5,677,700股A股及8,540,500股H股)后的股份总数2,657,108,265股为基数预计,2024年度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850,274,644.80元,约占本集团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70%。 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如本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但未注销股份后的股份总数发生进一步变动的,本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最近三年分红情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注:指本公司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并完成注销的金额。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就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本集团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预计不会对本集团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集团正常的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4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定期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在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视频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本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达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2024年年度报告。 同意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本集团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要求编制的本集团2024年年报(包括其中的企业管治报告)及业绩公告。 经审核,监事会对本集团2024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本集团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本集团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本集团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3、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集团2024年年度报告还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本集团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还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有关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之《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50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境外控股子公司投资共同基金及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及自身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Gland Pharma拟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印度当地共同基金及/或债券(政府或企业债券),单日最高投资余额不超过等值印度卢比200亿元(约折合人民币16.44亿元,该等人民币折算金额仅供示意性参考)。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境外子公司投资共同基金及债券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概况 为提高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Gland Pharma Limited(以下简称“Gland Pharma”)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授权Gland pharma投资印度当地共同基金及/或债券(政府或企业债券),本次授权具体如下: 1、投资主体:Gland Pharma。 2、资金来源:Gland Pharma自有闲置资金。 3、投资金额:在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授权有效期内,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印度卢比200亿元(折合人民币约16.44亿元1,该等人民币折算金额仅供示意性参考),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4、投资标的:①共同基金、②债券(政府或企业债券)。 5、投资期限:单笔投资不超过12个月。 6、授权有效期:本次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 二、具体实施及风险控制 1、具体实施 在本公司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将由Gland Pharma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规且保证Gland Pharma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决定及实施相关共同基金及/或债券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投资标的、金额、期限,并签署、修订或终止相关协议等。 2、风险控制 Gland Pharma将本着严控风险的原则,选择低风险的共同基金及/或债券产品。 于本次授权下拟投资的共同基金需满足:(1)由在印度证监会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2)系开放型,及③主要投向为固定收益型产品(如货币市场隔夜拆借、政府债券、短期国库券、90天内和最多不超过一年的评级为AAA的债务工具〈如企业债券、政府担保、债务凭证等〉)。 于本次授权下拟投资的债券需满足:(1)在印度发行的政府或企业债券,(2)评级为AAA。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有权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3月25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境外子公司投资共同基金及债券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境外控股子公司Gland Pharma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共同基金及/或债券投资,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Gland Pharma所投资的基金及债券受到市场波动、政策、流动性、不可抗力等诸多风险因素影响导致收益不及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2月28日)》公布的印度卢比对美元汇率以及2025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约折合人民币16.44亿元,)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49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或“本公司”)就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1号)核准,本公司于2022年7月非公开发行106,756,666股境内上市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8,37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445,619.87万元。截至2022年7月21日,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469139_B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累计使用人民币423,976.06万元。报告期内(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下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人民币56,838.2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1,643.81万元;除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24年7月批准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有人民币21,465.58万元外,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13.08万元(包括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34.84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订有《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及其他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募投实施主体”)已分别于相关商业银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募投实施主体已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相关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监管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详情请见本公司2022年7月30日、2024年8月14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专户银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1:账户余额按四舍五入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异系①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34.84万元、②尚有人民币21,465.58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处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状态所致。 注2:已更名为复星万邦(江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三、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1、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投实施主体实际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56,838.21万元。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报告期内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况。 3、用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募投实施主体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1)经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募投实施主体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简称“2023年补流授权”)。该等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将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影响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均就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出具了同意意见。截至2024年7月8日,相关募投实施主体已将2023年补流授权下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全部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经2024年7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募投实施主体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1,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简称“2024年补流授权”)。该等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将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公司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就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出具了同意意见。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补流授权项下尚有人民币21,465.58万元处于暂时补流中未归还。 4、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亦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本集团内部分工及管理需要,经2024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新增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深圳)”)作为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前述调整构成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投向和投资金额。本公司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就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出具了同意意见。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为加快创新药物研发进度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集团创新研发项目的实施进展,经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调整2022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并新增若干子募投项目(详情请见附表2),具体包括: 1、将募投项目“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9,314万元(尚未投入部分)调整至另一募投项目“创新药物临床、许可引进及产品上市相关准备”项目; 2、对“创新药物临床、许可引进及产品上市相关准备”项目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并新增子募投项目,即①减少对子项目“Balixafortide(巴利福肽)”的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25,773万元(尚未投入部分)、②减少对子项目“新型冠状病毒mRNA疫苗”的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7,232万元(尚未投入部分)、③增加对子项目“FS-1502”的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19,407万元、以及④新增子项目“FCN-338”并以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18,621万元、⑤新增子项目“SAF-189”并以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14,290万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说明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25年3月25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出具《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复星医药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表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1-12月)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1:为加快创新药物研发进度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集团创新研发项目的实施进展,经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将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9,314万元(尚未投入部分)调整至另一募投项目“创新药物临床、许可引进及产品上市相关准备”项目。“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15,616万元。 注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附表1(续): ■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47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5年3月25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本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本公司2025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下简称“本次续聘事项”),拟续聘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251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00人。安永华明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5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5.85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38亿元)。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37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05亿元,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人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本公司年审项目合伙人以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拟为张丽丽女士。张丽丽女士于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4家/复核6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制造业、批发业。 本公司年审项目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拟为范贤宇先生。范贤宇先生于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拟为韩睿先生。韩睿先生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项目,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制造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安永华明为本公司提供境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的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80万元和65万元,与上一年度审计费用一致。本年度审计费用综合考虑行业收费及本公司规模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关于本公司202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经过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本次续聘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会批准关于本公司202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3、本次续聘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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