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蓝星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郝志刚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姚炜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王岩、潘勇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续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上议案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2、议案5、6、7、8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王宁远、林夷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4日